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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物权的变动,因不动产自身价值的重大而历来备受法律界关注。预告登记制度作为与本登记制度相对称的一种法律制度,在不动产物权变动过程中对未来物权取得人的利益起着重要的保护作用。德国、瑞士、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预告登记制度,无论在设计还是在适用上都几近成熟,但我国并未有法律层面上的关于预告登记制度的成熟立法。目前,虽恰逢我国房地产市场发展迅速,然而,因诚信体系建设不全,以预告登记制度保障未来不动产物权之取得人的利益实为必要。笔者希冀通过本文在实体和程序两方面对预告登记制度的研究,构建我国预告登记制度的立法模式与法律规范。 本文首先分析预告登记与预告登记制度的关系,在探寻预告登记的本质之后对预告登记含义、法律性质和类型进行界定。在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对德国、瑞士、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预告登记制度的分析过程中,总结不同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下预告登记制度的特点。基于预告登记行为兼有私法与公法两种属性,接下来笔者将预告登记制度分别置于实体法与程序法中进行研究。实体意义上,本文以预告登记制度法律基础和主体为研究开端,强调预告登记制度中主体享有的请求权的不同含义及性质,并对预告登记效力的内容和来源进行了阐释;程序意义上,本文分析了预告登记的基本原则,将预告登记申请行为与预告登记申请权进行辨析,并进一步研究了预告登记的申请程序和推进为本登记的程序。最后,鉴于我国目前立法对未来不动产物权取得人利益保护的不周延状况,在我国物权实体法和程序法均在建设的立法背景下,笔者尝试阐明我国设计预告登记制度的必要性,并在对现有相关立法进行总结的基础上,从实体法和程序法二个层面对我国的预告登记制度立法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