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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家本,我国清末著名的法学家。近年来,国内学界对他的法律思想研究可谓成果丰硕,但主要集中于他的法理学和刑法思想两个方面,而对其刑事诉讼法学思想还关注不够,更无专门和系统的研究。正因为此,笔者才将它作为硕士论文的选题。全文除“绪论”外共分六个部分,旨在全面分析沈家本的刑事诉讼法学思想,予以实事求是的评价,并为我们今天的刑事司法改革提供借鉴。 一、关于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思想 沈家本针对中国司法与行政不分的旧制,主张逐步推行司法独立原则。在他的努力下,清末法制改革建立了专门的审判机关,扩大了其审判权限,并废止了会审制度,至少在形式上体现出某种程度的司法独立。同时,他极力主张引入西方刑事诉讼中的直接、言词原则,控辩平等原则,律师辩护原则和审判公开原则。 二、关于建立警察、检察和职业法官制度的思想 沈家本积极主张建立近代警察与检察制度。他认为警察的职能“不特除奸禁暴”,还可以“消患未萌”、减少讼狱,因而主张各省督抚在地方筹办警察事务,然后再将其“渐推渐广”。他所拟订的《法院编制法》在我国首次确立了检察制度,并实行大陆法系国家的检警—体化原则。他主张职业法官的悉心培养与严格选拔,他拟定的法官考试办法既坚持了科学、严格的标准,同时又照顾了当时的国情而不失灵活性。 三、关于刑事审判制度的思想 沈家本主张构建一套健全完善的审判制度。他建议仿效日本建立四级三审制,并妥善拟定各级审判权限。在审判人员的组成上,他主张陪审制;初级审判厅用单独制,地方审判厅用“折衷制”,高等审判厅以上俱用合议制;主张我国应摈弃纠问式的诉讼模式而改采以当事人进行主义为主的“告劾式”;主张建立巡回审判制度。 四、关于刑事证据法思想 沈家本的刑事证据法思想主要包括对被告人口供与证人证言等证据的采证、质证与判断的法律规制。他力主禁用刑讯;强调证人出庭作证是一项必须履行的义务,明确了若无法定理由证人拒绝作证的法律后果,并建立起对证人出庭作证的费用补偿制度;他还有限地采用了英美法系国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