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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监护监督制度是以保障未成年人权益为根本目的,对监护人的监护行为进行监督和干预的制度。我国现行未成年人监护监督制度不仅缺乏规范的体系、专业的术语,而且不具有可操作性,在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方面存在滞后性。 完善未成年人监护监督制度需要对相关基本概念重新认识、相关制度重新梳理,摒弃旧有观念,借鉴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以及我国港澳台地区相关制度的法律实践。我国现行未成年人监护监督制度在立法理念、体系以及相关内容措施方面与其存在较大差异,未成年人遭受权益侵害具有持续时间长、行为隐蔽等特征。 更加凸显了我国现行制度在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方面存在的缺陷。首先,旧有的立法理念没有重视未成年人监护问题,未成年人监护一直滞留在私域范畴内,受传统家庭观念的影响,与未成年人相关的所有事宜均由监护人自行决定。其次,现行未成年人监护监督制度过于注重表面形式,缺少实质规定。不仅体系散乱,而且也缺少相关专业术语。再次,立法技术落后,内容有疏漏,缺少专门的监督主体,缺少早期指导、事发后举报监督措施等内容。最后,在监护监督制度的实际运行中,既缺少监督程序的启动,也缺乏针对监护问题和纠纷的救济程序。 完善未成年人监护监督制度需要以上述我国现实情况与实际法律现状为研究基础,借鉴各国及我国港澳台地区未成年人监护监督制度理论,形成符合我国实际的法律制度体系。未成年人监护监督制度应当确定监护监督对象、监护监督人以及未成年人监护监督相关保障措施等方面内容。因此,从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来看,完善未成年人监护监督制度是发展的必然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