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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房屋拆迁逐渐成为一个社会热点问题,由拆迁引发的社会矛盾和冲突急剧上升,迫使我们从法律的角度对其重新审视。本文即运用实证分析和规范分析以及比较研究的方法,选取房屋拆迁领域中的一个重要角度——公共利益标准如何界定进行阐述。房屋拆迁实质上属于政府征收的范畴,即国家运用公权力强制取得私人的财产,因此必须从三方面对其加以严格限制:拆迁必须符合公共利益目的;拆迁必须遵守正当程序;拆迁必须给予公正补偿。其中处在首位的公共利益目的限制直接决定着拆迁行为的合法性及正当性,因此最为重要。不仅如此,公共利益也是政治学和社会学领域的重点研究对象,对于分析国家的形成以及探讨统治阶级的正当性基础都具有重要的价值。同时,作为行政法的基础性概念,公共利益贯穿于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始终,对其进行研究的意义不言而喻。但是问题的重要性总是和解决的困难程度成正比,由于公共利益是一个不确定法律概念,具有很强的模糊性和多面性,因此界定起来十分困难。在我国的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领域,正是由于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公共利益概念界定的缺失,所以呈现出混乱不堪的景象。政府时常以公共利益的名义滥用行政权力谋求私利或者政绩,不仅严重侵害了公民的私有财产权,而且激化了社会矛盾,破坏了公众对于政府以及法律的信赖。实际上,房屋拆迁是一个世界范围内的普遍现象,公共利益目的标准也被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相关法律所规定,因此从比较法的角度研究考察国外房屋拆迁中的公共利益条款,对于解决我国相关问题具有很强的借鉴意义。不难发现,从最初站在主体角度强调“公共使用”到现今从效果角度强调促进社会整体发展,国外对于公共利益的界定经历了一个从严格到宽泛的发展过程。而且在公共利益界定过程中注重限制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提高公众的参与程度以及发挥司法机关的最终裁决功能。尽管国外的经验对我们有所启发,但我国有着与之迥异的国情,社会民主现实以及政治体制现状都有自身的独特性,因此对于公共利益的界定必须符合中国的语境。由于民主法治理念的长期缺位以及行政权力的明显强势,我国房屋拆迁领域的公共利益标准必须从严界定,并且合理分配立法、行政及司法的职能,限制行政权的滥用。在具体路径及方法上,本文遵循从界定主体出发,继而探讨界定标准,最后研究界定形式的思路,尝试着提出界定我国房屋拆迁中公共利益目的标准较为切实可行的方法,以期对房屋拆迁中公共利益标准的理论探讨及实践操作起到积极推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