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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让与制度在罗马时期萌芽,随着经济贸易的发展不断完善,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各国都规定了债权让与制度,但由于民法理论体系存在差异,导致了各国对债权让与性质的不同观点。基于大陆法系债权让与规则比照物权变动理论,德国法系基认为债权让与是准物权行为,法国法系认为债权让与是事实行为。我国物权变动理论因采取债权形式主义理论,所以债权让与的性质应当是事实行为。
债权让与合同是债权让与制度的核心,它与债权让与共同构成债权让与制度。债权让与合同必须有效成立,才能产生权利变动的效果。债权让与通知理论也是债权让与制度中一个重要的理论问题。债权让与通知是属于观念通知,是准法律行为。在债权让与之后或同时,债务人承诺也应当被承认发生对抗效力。在债权双重让与的情况下,应当以债权让与事实通知的时间或债务人承诺的时间作为确定债权效力的根据。同时,受让人和让与人的债权人的优先地位问题在实践中也有着重要意义,需要在理论上进一步探讨。
本文共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是对债权让与制度的概述,分别从相关概念的辨析和债权让与制度的历史发展角度阐述债权让与制度。
第二部分从比较法角度阐述了债权让与的性质。
第三部分论述了债权让与合同的有效要件,着重探讨了未来债权的让与、当事人约定禁止转让的债权、未来工资和薪金权利的转让等问题。
第四部分为债权让与通知理论问题,重点对债权让与通知与债务人的承诺做出辨析,并论述了债权让与中受让人和让与人的债权人优先地位问题。
第五部分为债权的双重让与问题,从比较法的角度对债权双重让与问题的解决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