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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一直是学者研究幸福感领域所考虑的主要因素。然而,收入结构与幸福感的关系却未曾有过系统的讨论和分析。本文基于2013年的中国家庭金融调查数据CHFS,采用有序probit模型,分别从绝对和相对收入结构效应出发,使用理论机制分析和实证研究相结合来分析收入结构与幸福感之间的关系;并针对城乡两类群体的收入结构与幸福感的异质性,使用交互项和消费中介效应,探究该效应在城乡之间所发挥的作用和重要程度。本文研究主要从下列几项展开分析:第一,研究四种收入关于绝对收入结构效应和相对收入结构效应两方面对幸福感的影响。实证结果表明,绝对收入结构效应方面,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以及财产性收入对幸福感具有显著的正向促进作用;相对收入结构效应方面,工资性收入与财产性收入对幸福感具有显著的影响,且该影响呈现出倒“U”型关系。倒“U”型体现出中国家庭存在的“幸福收入悖论”现象。第二,研究城乡两类群体下,四种收入关于两种收入结构效应对幸福感影响的异质性。实证结果发现,较城镇而言,农村的经营性收入在绝对收入结构效应方面对幸福感的影响更为显著。因此村民更多应从绝对收入结构效应出发来提升经营性收入,提高农村福利水平和生活满足感。第三,探究城乡两类群体下,消费中介效应对收入结构影响幸福感贡献度的差异性。实证发现,财产性收入通过消费来提高幸福感方面上,农村的消费中介效应远大于城镇;农村的经营性收入通过绝对收入结构效应影响幸福感的消费中介效应大于城镇。因此,农村更可能通过金融方式增加社会消费;通过经营性收入满足消费的欲望,成为提高农村幸福感的重要渠道之一。上述结论可以得到:首先,正视因家庭情况不同而导致的收入结构方面的差异性,以减小该差异引起的贫富差距拉大而降低幸福感;其次,鉴于“幸福收入悖论”的存在,家庭在提升各类收入水平的同时,也要考虑因收入增加而导致的闲暇时间的减少所引起的健康与心理的损害;最后,相关部门在考虑提升社会幸福感水平时,应考虑城乡之间的差异,农村更应提升经营性收入水平和财产性收入的增加,推动消费中介效应对幸福感的影响,以此实现城乡的同步和谐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