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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派生诉讼,严格来讲,是指当公司受到公司大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经营管理人员等人的侵害而公司怠于或拒绝通过诉讼手段追究有关侵权人员的民事责任时,具有法定资格的股东为了公司的利益而依据法定程序替代公司对侵害人提起的诉讼。我国新修订的《公司法》第152条规定了股东派生诉讼制度,赋予股东提起派生诉讼的权利。股东派生诉讼的规定,将对提高我国公司治理水平、保护中小股东利益起到重要作用。股东派生诉讼诉权,是指公司董事的行为对公司造成损害,公司不追究或怠于追究时,具备法定资格的股东依据法定的程序以自己的名义,为了公司的利益提起诉讼的权利。其制度意义就在于赋予那些因为被控制而无法维护公司利益和自己利益的股东一种超越公司内部控制的司法救济权。在公司利益受到侵害的情况下,公司机关如果不能行使或怠于行使公司诉权,股东权尤其是中小股东的权利就无法保障。因此,就需要与公司利益密切相关的主体——股东来代位行使公司的诉权,追究侵害公司利益的人的责任,平衡严重失控的公司治理结构,股东派生诉讼提起权因此得以确立。其一方面可以维护公司的利益,从而间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彰显法律的公平与正义;另一方面,通过对侵害公司利益的人进行制裁,可以提高小股东的地位和影响,有效制约和监督大股东和公司管理人员,从而促进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本文选择从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原理入手,然后对股东派生诉讼制度中的诉权内涵和诉权的保护要件进行较为全面的探讨。最后提出了完善我国股东派生诉讼诉权保护的一些建议。本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股东派生诉讼诉讼原理分析。首先介绍了股东派生诉讼的定义;其次分析了股东派生诉讼的特征,并研究了股东派生诉讼与股东直接诉讼的区别;最后对股东派生诉讼的功能进行了探讨,认为股东派生诉讼制度最重要、最原始的机能应当是事前监督机能,而事后救济机能可以说是这一诉讼制度产生的直接动因。第二章,股东派生诉讼诉权内涵分析。首先从诉权内涵入手,然后分析了股东派生诉讼诉权的内涵,由于理论界在股东派生诉讼诉权的实体内涵和程序内涵上存在着不同的理解,笔者从该两方面对具有代表性的学说进行了介绍和分析,认为股东派生诉讼诉权实体内涵采股东权说,程序内涵采广义当事人说较为妥帖。第三章,笔者从诉权的保护要件出发,分析了股东派生诉讼中诉权的保护要件。股东派生诉讼的保护要件,实体方面主要是指诉讼标的,程序方面主要是指当事人适格和诉之利益。第四章,笔者首先分析了我国股东派生诉讼诉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然后从以下四个方面提出了一些完善的建议:第一、股东派生诉讼主体制度的完善;第二、股东派生诉讼前置程序的完善;第三股东派生诉讼诉讼费用之担保、补偿和赔偿制度的建立;第四、股东派生诉讼的和解与撤回制度的建立。希望对我国股东派生诉讼的诉权保护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