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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竞业限制这一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的重要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中有专门的条文予以规制。自前述规定颁布伊始,就有学者对其中的竞业限制条款进行研究,提出立法的不足之处。但这些研究,多数是从学术理论的层面进行探讨,鲜有重点关注司法实践所面临的问题。本文从司法实践的层面入手,通过剖析近三年多各地法院公布的判决书,归纳其中的主要争议焦点,力求呈现法院对竞业限制纠纷案件的裁判标准,以便进一步提出相应的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建议,从而解决一部分我国竞业限制的法律适用问题。本文由引言、正文、结论构成,其中正文包括三个章节:第一章是对竞业限制的制度基础分析。该部分首先对竞业限制的定义进行界定,并将之与忠实义务进行区分,其次对竞业限制的制度特征进行论述,最后阐述我国设立竞业限制制度的目的。第二章是对我国法院裁判竞业限制纠纷案件的实证研究。该部分首先就选取的法院裁判样本进行介绍,其次归纳多数样本案例中主要存在的四个法律争议焦点:一是竞业限制主体适格问题;二是在职期间劳动者是否需要承担竞业限制违约责任问题;三是经济补偿金的约定及支付瑕疵对竞业限制效力的影响问题;四是竞业限制违约金的调整问题。最后针对该四个法律争议焦点逐一对法院的裁判标准进行分析。第三章是对完善竞业限制纠纷案件司法裁判的建议。该部分针对第二章中样本案例的主要争议焦点归纳和法院裁判标准的分析,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设性建议,以完善竞业限制纠纷司法裁判的法律适用:一是明确劳动者的适格问题由用人单位承担初步证明责任;二是明确劳动者在职期间适用竞业限制违约金;三是明确在经济补偿金约定或支付瑕疵的情况下赋予劳动者“同时履行抗辩权”;四是明确竞业限制违约金调整应考虑的要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