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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得以速度发展,城市与农村贫困发生率也大幅度降低。这主要得益于全国及区域经济增长带来的推动作用。但从2000年以来,我国经济仍然高速增长,但扶贫资金的效果却大大减弱,究其原因,是由于我国贫困人口的特征发生了改变,以往的扶贫方式对该人群己不再适用,表现出扶贫资金不断增加,而贫困发生率却很少再发生变化。 本文与以往对贫困现状的研究不同,着手于对农户数据的分析,对影响农户人均纯收入的因素进行回归分析,重点考察目前社会救助对减轻农户贫困的作用。笔者认为,由于现阶段贫困发生率较低,而且贫困人口的分布较为集中,因此对全国贫困数据进行分析并没有太强的针对性,也难以说明问题。同时,以往的研究表明,目前我国的贫困人口有很大一部分集中于老、边、贫地区,因此本文使用贫困边境县的1000个农户样本进行实证分析,说明重点考察的扶贫款因素(包括救济金、救灾款、扶贫贷款及扶贫资金)对人均纯收入的影响。 本文通过因素分析与回归分析,得到以下结论: 第一,人均救灾款与人均纯收入成负相关关系。这说明在当年发生自然灾害,农户家庭收入减少的时候,人均救灾款即使可以起到减少农户损失的作用,但农户纯收入仍然减少。救灾款的发放力度还并不到位。 第二,扶贫贷款与人均纯收入成负相关关系。本文在导论中就已经讨论过,扶贫贷款起到扶贫的作用需要被扶贫的农户有自身的资源可以与之结合,而对于家庭本身资源缺乏、家庭成员健康状况较差,无法进行正常的生产活动的家庭,即使提供足够多的扶贫贷款,也无法阻止贫困农户数量的增加。 第三,作为定期救助的人均救济金与人均纯收入成负相关关系,这是由于救济金的发放具有滞后性。对于已经由于外部风险处于贫困中的农户,即使发放救济金,也无法阻止其人均纯收入的下降。救济金无法及时地发放,其扶贫效果也将受到较大的影响。 第四,人均得到的扶贫资金与人均纯收入正相关。这说明扶贫资金的发放相对于其他三项扶贫款来讲效果更加明显。 根据以上结论,可以提出以下政策建议:一方面,扶贫款发放的方向应给予调整,由以前的以扶贫贷款、扶贫资金以主转为以定期的救济金、临时的救灾款为主,建立和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确保处于长期贫困的农户的基本生活需要及临时贫困的农户的暂时救济;另一方面,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应实行动态监管,及时对处于贫困中的农户给予救济,尤其对处于暂时贫困的农户,给予及时的救助可以防止其陷入长期贫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