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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裁判文书,历来不甚重视裁判理由的证成,不重视裁判的说理。这种状况的存在,既不利于判决为其受众所接受,也不利于法律权威的树立。因此,裁判文书制作的改革已经成为我国司法改革的一个重点内容。裁判理由的忽视,除因我国处在一个变革的时代,法律制度并不完备或漏洞时常可见外,另一重要原因是我国的审判实践缺乏说理的传统。法律的不完备,虽可由加快立法、完善立法解决,但这一解决并不彻底,这是由法律本身的相对稳定的特性与现实生活的纷繁复杂所决定的,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必然需要法律推理、法律解释、法律漏洞的补充等法律方法。通过这些法律方法进行说理,将法官裁判的整个过程充 分呈现,以达到裁判正当性的证明。可以说,裁判的正当性来源于裁判理由的正当性,而裁判理由的正当性与法律推理密切相关。
笔者在此主要是想对法律推理与裁判理由的正当性证明的关系、如何通过法律推理使裁判理由获得正当性证明中等问题进行分析,探讨如何增加裁判文书的说服力,使裁判的可接受性不再是空中楼阁,以期有助于裁判目的的最终实现。笔者将讨论的视野置于所熟悉的民商事审判领域,首先分析我国裁判文书制作的现状及充分说理的现实意义,其次考察了法律推理的历史沿革,从国外有关法律推理的论述及我国在实现法治社会的过程中现实需要,分析论证了法律推理在裁判理由正当性证明过程中具有的价值:法律推理是抑制司法腐败,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方法,法律推理通过证成裁判理由的正当性而保证了裁判结果的公正。最后分析了在裁判理由正当性证明中法律推理的运行状态,主要对于法律推理有的特性,法律推理形式的合理选择运用,如何确保通过法律推理获得有效性(合理性)裁判理由等问题进行讨论。笔者在文中也力图说明裁判的正当性及其可接受性的获得,既取决于多个制度构建与互相支撑,也取决于法律思维的培养及关于正义、公正等法律价值的认识,并不是单一的制度构建所能完成的。而且,司法判决存在的基本价值在于实现利益分配的公正,至于判决形式或实质的其他特点应是对公正性的支持,并不能替代公正本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