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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诸多的食品安全案件层出不穷,我国还无法有效的遏制食品安全事故。究其原因有三点:一是行政监管部门未充分发挥其事前预防的职能,事后处理也存在滞后性和局限性;二是普通的诉讼制度在食品安全案件中由于专业性、技术性强,诉讼地位难以平等,消费者投入与收益不成正比且很难胜诉,导致其放弃诉讼;三是采登记制的代表人诉讼制度并不能在食品安全案件中发挥诉讼效率的优势,致使鲜少适用。问题食品对社会大众的危害是很大的而且并不显而易见,长期潜伏是常态,面临癌症等损害将消耗受侵犯者巨大的人力及财力。食品安全一旦出现问题影响面广,往往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因此,需要探索其他的救济方式来补充现有法律制度的不足,保护食品安全领域的公共利益。2012年《民事诉讼法》新增了关于公益诉讼的规定,其中涉及环境公益诉讼与消费公益诉讼两种类型的民事公益诉讼。在消费公益诉讼中,以消费标的的不同对消费公益诉讼进行分类,特殊消费标的食品的消费有着小额消费、没有书面合同、快速交易与流通广泛的特点,食品安全公益诉讼属于特殊的消费公益诉讼,公益诉讼为解决食品安全问题提供了新的思路。但是公益诉讼在食品安全领域存在障碍,针对这些存在的问题探讨在立法与实践中应该完善的几个方面。第一,起诉主体范围狭窄,分析检察机关与消费者协会作为原告有其不足,在借鉴域外经验基础上提出还应赋予其他社会团体、公民个人与新闻媒体原告资格并规定起诉优先顺序。第二,举证责任适用传统原则会造成举证责任分担不合理,提出举证责任分配要多元化。第三,诉讼费用负担重会影响原告的起诉积极性,提出建立诉讼费用基金。第四,在损害赔偿请求权缺失情况下,通过分析被告民事责任承担对社会大众救济的重要性,提出应适用惩罚性损害赔偿。同时,也应注意民事食品安全公益诉讼与行政执法、普通民事诉讼及代表人诉讼的衔接与协调。食品安全关系到国计民生,法律对食品安全进行规制的最主要目的就是保障公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食品安全权的提出与食品安全法治化的推动,都代表我国不断完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健全食品安全公益诉讼制度是对食品安全法律治理系统的补充,能够实现对食品安全方面公共利益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