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管理产品监管模式研究

来源 :华东政法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hongqinshul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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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后各金融行业资产管理业务规则全面松绑,银行、证券、信托等金融领域发展出一批跨行业、跨主体经营的新兴资产管理业务模式,但资产管理业务的定义、监管原则等法律属性长期处于模糊状态。分业经营与分业监管背景下,不同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适用不同准入门槛、合格投资者标准与产品发行推介要求,导致监管套利现象在资产管理领域愈发明显。2018年4月,多部门联合出台《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提出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相结合、穿透监管等理念,其后出台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等配套法规逐步落实上述监管理念。尽管资产管理仍处于分业与机构监管的大背景下,但统合不同金融行业同类产品监管规则的新型监管理念正逐步落实。英国、美国、日本和韩国的金融监管模式改革也经历了类似路径。英国、美国、日本和韩国采用统合金融产品与金融服务监管的方式,首先建立抽象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概念,以此为基础搭建市场主体和监管主体的监管规则。本文将以典型资产管理产品结构为切入点,分析资产管理行业面临的监管问题,并在此基础上借鉴域外监管经历,尝试就资产管理产品监管问题提出可行的完善建议。本文正文章节分为四部分:第一章明确研究对象与研究范畴,首先介绍资产管理业务的发展历程,从法规层面整理资产管理业务的监管框架,总结资产管理领域存在的问题。本章通过分析资产管理业务背后的规则导向,分析“大资产管理”或“泛资产管理”的形成原因。《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出台之前,资产管理产品多层嵌套规避监管部门监管要求的情形层出不穷。通过梳理资产管理相关规范、行业规范,分析不同规则对资产管理产品设立的标准,本文发现,因分业经营与分业监管模式,各金融行业资产管理产品适用法律规范不统一,为资产管理产品通过多层嵌套模式规避金融监管要求提供了可能性。第二章主要分析《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代表的资产管理监管模式。该文件为第一部全面规范各类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法规,首次明确了多金融机构同时适用的资产管理业务与资产管理产品定义,规定了宏观审慎管理与微观审慎监管相结合、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相结合的监管理念,明确将“穿透式监管”作为资产管理监管的原则之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为资产管理产品监管改革的分水岭,但仍存在诸多问题。首先,该文件规范性文件的效力层级无法实现资产管理产品法律结构与行业秩序的重塑。其次,该法规提出的监管理念与技术需要配套的精细化规则。此外,其中阐述的监管方式如何落实仍待解答,如穿透监管在规则设计之外如何在各金融监管部门间实现信息联通,如何保障监管效果与监管成本。第三章从宏观角度介绍不同法系的国家调整金融监管模式的经验,总结并提炼对资产管理领域监管的借鉴意义。本章选取美国、日本与韩国为代表案例。其中,美国代表“温和”金融监管体制变革,以功能监管为内核,对性质相同的产品实行统一监管规则,但在监管机构设置仍保留多头监管特征,受联邦政体影响,其金融监管体制兼具联邦与州政府双线监管并存的特征。日本与韩国采取更为“彻底”的功能监管体制,整合多部金融法规,形成金融统合法,创设“集合投资计划”概念,扩大证券概念以尽可能多地将金融产品整合纳入统一监管体系。第四章关注近年来我国金融监管模式发展趋势,分析在此背景下提升资产管理产品监管水平的路径。2018年,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与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合并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呈现“去中心化”趋势。尽管分业经营与机构监管依然是主要监管机制,但在各个纵向金融行业内,金融监管标准正走向统一。监管机构应明确资产管理产品基础法律关系为信托法律关系,提炼各类资产管理产品的共性,实现资产管理领域的监管规则统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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