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本文着重探究唐代考课制度的运行方式,共分为五章,笔者认为:唐代考课制度是在隋代基础上加以完善建立起来的。县官的考课方式,考官为刺史、录事参军等州级官员,可以为应考者写考词,定考第,由刺史当众宣读考第,议其优劣,应考者需赴州听读考状,晚唐则在本县宣读;户口和垦田的增减是评价其治理能力的主要标准,也会根据应考者私人情况、平时工作、生活习惯等权衡定考第。州刺史的考课方式,唐前期由皇帝亲自裁定和派观察使巡察考课相结合,安史乱后主要依靠中央派使赴地方为刺史考课。中央官员的考课方式,由各部门的应考官把考状上交到其属司长官手上,本部门长官为其定考等,通常由皇帝为位居要职或皇室成员定考等,并拟定考词。唐代考课制度运行方式并非一成不变。唐前期,注重官员的德行和才能素质,安史乱后更加强调户口和垦田方面的考课,唐末增加了“税钱”和“征办先期”等考课标准。“李渤上书”一事体现了唐朝京官考课运行方式的问题。考绩对官员升黜的影响:一是直接影响官员官职,京畿地区的官员升迁速度要比远地官员升迁速度快;一是考绩通过铨选影响官员升黜。考官对于应考者或者其下属往往存有一种同情心态。在官员心目中,若没有特殊贡献,则多依靠“劳绩”,这是一种为官自保的心态。唐代考课制度对官员选拔和官场风气产生了影响。唐前期,由此可以选拔出一批高素质官员,提高官员治理能力,且起到了劝政和整肃的积极作用。唐后期,朝廷更加注重“税钱”和“征办先期”方面的考绩,从而使官员致力的方向也随之跟着考课标准走。考课制度的实际运行,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官场风气,而考课标准的变化,则是官场风气变化的指向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