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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犯罪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不同的管辖规则。以网络为犯罪对象的犯罪,可以由犯罪人欲想非法侵入或欲破坏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服务器所在地管辖;对以网络为工具的、但社会危害性和犯罪行为、手段变化不大的传统型犯罪,可以参照原有的犯罪管辖理论进行管辖;对以网络为工具但社会危害性和犯罪行为发生重大变化的传统型犯罪及无特定攻击对象的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由犯罪后果最严重地管辖。但跨国网络犯罪和针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网络诽谤案件两类特殊案件应进行特殊管辖,不能采用犯罪后果最严重地管辖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