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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利润分配涉及到了股东、债权人、公司高管等相关方的切身利益,由于所处的位置、风险的偏好、投资的途径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利润分配在各个主体间难免发生冲突。为了平衡各方主体之间的冲突,以维持公司的长远发展和社会的稳定秩序,同时保护弱势一方的利益,我国公司法的相关强制性规定赋予了当事人的救济权利和途径。另外,在相关问题上也赋予利润分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的权利。但是,法律的强制规定和当事人之间的契约安排都带有一定的局限性。本文试从五方面来探讨公司利润分配这一课题,对设立公司失败时返还认股款和公司解散清算这两种情形下的所谓分配不作讨论。第一部分主要从分配的价值来源、参与分配的对象、利润分配的形式、分配的比例等方面入手,介绍了公司利润分配涉及的相关概念;第二部分从四个方面剖析了利润分配中存在的各种利益冲突和成因,主要涉及国家和公司的利益冲突、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冲突、管理层与股东的利益冲突;第三部分探讨了公司利润分配契约安排的范围和局限性;第四部分从我国公司法出发,总结和阐释了保护各方利益的相关的强制性法律规范;最后一部分结合国外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笔者针对公司利润分配中所凸显的各类利益冲突,提出了对于利润分配过程中有关平衡各方利益的一些建议:反思我国的税收制度和税务处理方式;观念上变资本信用观为资产信用观,构建控制股东的信义义务体系;制度上增加关于登记日的规定;完善股份回购请求权和法定公积金制度;引入机智股利准则和强制分派股利制度;完善公司内部的监督机构等。这也是本文最重要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