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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税是指纳税人违背税法宗旨或税收政策意图,利用税法的漏洞、特例和缺陷,通过以获得税收利益为主要目的的安排,不正当地规避或减轻其纳税义务的行为。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纳税人避税行为日益严重,这不仅造成国家税款流失,还破坏税收公平,影响税收调控功能的实现。据我国官方公布的资料显示,涉外企业因避税造成我国每年税收损失约300亿元,也有人测算表明这个数字可能达到1270亿元之巨。为打击避税行为,近年来我国加强了反避税工作,但收效甚微。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我国反避税立法很不完善,要加大反避税的力度无法可依。另一方面,近年来我国出于反避税的目的而制定了大量税收文件,这些文件为了税务管理的需要,把存在避税可能的行为视同避税行为进行了税收上的干预。这侵害了无避税动机的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我国经济的发展。为了有效打击避税行为,保障国家税收利益,同时,也为了防止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和我国经济发展受到反避税政策的过度干预,我国必须完善反避税立法。
如何在不干预经济发展和纳税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对避税行为进行有效的打击?本文紧紧围绕这个问题,立足于中国的现实状况,并借鉴国际成功经验,按照“避税的理论基础-避税手段及趋势-我国反避税立法的构成与缺陷-国际反避税立法经验-反避税立法的完善-反避税立法的支持机制”的思路,对完善我国反避税立法展开了深入的思考和探索,形成了一些独创性的见解。例如,对避税的法律性质,本文提出,在中国现有的法律规范中,具体避税行为是违法的,而抽象避税行为是合法的;基于避税的不合理性,应通过立法确认抽象避税的违法性。这一论述解决了理论界长期的矛盾-避税合法,反避税工作则失去法律依据;避税非法(包括违法及脱法),避税未违反税法文义规范。又如,对避税行为的处罚,本文提出,确认避税的违法性是进行处罚的前提;因为纳税调整与税务处罚的依据不同,所以二者的适用范围也不同-处罚是基于避税的过错而要求承担的法律责任,是对避税的制裁:纳税调整除了对因存在避税过错而造成的不法结果进行调整,还包括对无过错责任的税收不当得利①的不正常结果进行纠正。所以,处罚条款规制的范围(即避税行为)通常比特别纳税调整的范围要小,处罚只针对存在避税动机的行为,特别纳税调整可以针对存在避税可能的行为。据此,对非避税动机的转让定价行为只进行纳税调整而免予处罚。这一论述解决了理论界对于处罚的两大疑虑:一是制定处罚条款无法律依据;二是对当前特别纳税调整所针对的行为进行处罚会造成打击面过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