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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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互联网技术被广泛应用到各行各业,共享经济以极快的速度产生、发展并不断繁荣,在人们的生活方式发生巨大改变的同时,也改变着社会的就业模式和就业结构。以众包骑手为代表的平台灵活就业人员激增,使得我国灵活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长期处于空白状态这一问题暴露出来,激化了灵活就业人员需要职业伤害保障与法律保障缺位的矛盾。灵活就业人员是指与用人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因而在面对职业伤害时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就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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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互联网技术被广泛应用到各行各业,共享经济以极快的速度产生、发展并不断繁荣,在人们的生活方式发生巨大改变的同时,也改变着社会的就业模式和就业结构。以众包骑手为代表的平台灵活就业人员激增,使得我国灵活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长期处于空白状态这一问题暴露出来,激化了灵活就业人员需要职业伤害保障与法律保障缺位的矛盾。灵活就业人员是指与用人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因而在面对职业伤害时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就业者,目前主要表现形式为新业态灵活就业人员,考虑到职业伤害保险是一个新制度,需要通过实践不断得到完善,也为使新保险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因此本文职业伤害保险的讨论的保护对象应为新业态灵活就业人员,不涵盖传统灵活就业人员,若制度成功且成熟后再将传统灵活就业人员纳入保险范围,使所有得不到工伤保险保护的灵活就业人员在面临职业伤害时得到保护。目前,我国现有的应对新业态灵活就业人员的职业伤害保护有两种路径,一种是将其纳入到现有的工伤保险体系中;另一种是采用商业保险对其进行保护。无论是哪一种都存在弊端,无法发挥非营利性、社会性、保险性等社会保险具有的优势。因此,面临灵活就业形式对传统社会保险的挑战,我们应当与时俱进,建立专门的灵活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险,用新的社会保险覆盖新业态灵活就业人员。各地试点积极探索出了不同方案,如浙江试点、广东试点用单工伤保险的方式保护灵活就业人员,而苏州太仓、苏州吴江、江西九江则采用非工伤保险的方式,这些试点经过一段时间运行利弊初步显现,为我们建立职业伤害保险提供了经验。另外可以批判借鉴域外应对新业态灵活就业人员职业伤害的方法,为我国灵活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险的建立提供经验支撑。职业伤害保险的性质是社会保险,需要遵循强制参保、费用共担等原则,以“劳动三分法”为理论基础构建制度,明确职业伤害保险的法律关系主体、职业伤害认定标准、救济范畴与救济途径,完善配套措施,为建立一个“能参保”“愿参保”“易参保”且“可受益”的灵活高效的专门法律制度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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