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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学语境下的“刑事错案”是指公安、检察、审判等司法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对证据的搜集、证据的使用、证据的认定等过程中违反证据规则或者缺乏科学完善的证据规则可以适用,导致案件的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法律真实与司法人员主观认识的过度偏离的案件。本文从证据学角度出发对刑事错案做出这样的界定标准,不仅明确指出刑事错案发生的主要根源所在,也揭示了预防刑事错案发生的根本问题所在。刑事证据与刑事错案之间具有直接或间接的紧密关系,证据制度的缺陷和证据规则的诸多空白成为刑事诉讼活动中造成刑事错案的巨大隐患。一、刑事证据法律规定缺乏系统性、明确性和可操作性的规定,不能适应现代法治国家的需要,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我国司法和执法实践中运用证据规则的混乱,从而导致了刑事错案的发生;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根治非法取证的最有效的方法。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于遏制刑事错案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由于我国刑事错案产生很大程度上源自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缺失,因此我们亟待建立起完备、科学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以适应当代中国的刑事司法发展;三、从公安司法机关的立案侦查到检察机关的审查起诉,直至法院的审判,刑事证据的运用的每一个程序都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的规则进行,否则就可能留下错案的隐患。四、证据形成某种具体形式是发挥其证明作用的前提,因此证据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才具有进入司法程序的资格。只有符合法定条件的证据材料的采用,才可以规范取证行为,有利于提高证据质量和认证水平,避免错误的质证和认证,减少刑事错案的发生。诸多司法实践证明,一个不完备的证据规则体系是正当刑事诉讼程序的隐形杀手。刑事错案发生的证据制度根源有如下几点:一、刑事证据立法空白、证据规则缺位成为刑事错案发生的根源;二、侦查机关取证过程中导致侵权现象频发,证据证明力下降;三、刑事证明标准的缺陷造成办案部门适用证据上的错误。四是司法实践中检法适用证据规则差异引发的错案隐患。完善证据立法,以科学的刑事证据制度体系约束减少和预防刑事错案的发生。具体完善措施如下:一、填补立法空白,完善刑事证据制度规定。如:完善我国现有的证人制度、完善被害人陈述制度,充分发挥被害人证明案件事实作用、健全犯罪嫌疑人的保障制度,确保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二、完善和改进侦查取证制度,保证侦查取证合理、合法、有效地进行,避免和减少错案的发生。在全面分析非法证据产生根源和排除方法的基础上,完善刑事证据制度,构建科学、民主的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预防冤假错案、提高案件质量。三、改善我国的刑事诉讼证明标准。在主观判断与客观事实有机结合的基础上,建立明确的具有可操作性的刑事证明标准体系;四是合理协调刑事证据规则的统一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