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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裁判原则,台湾地区的学者又称之为“证据裁判主义”,作为证据法乃至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是指对于案件事实的认定必须依据证据。在日本,对证据裁判原则的研究是建立在日本刑事诉讼法第317条所规定的“认定事实,应当依据证据”的基础之上的。证据裁判原则是一个历史范畴。人类社会早期判断案件事实的依据是神灵的意旨,不存在证据裁判的问题,这一时期可称之为“前证据裁判时期”或“非证据裁判时期”。随着否定神判和人类理性的觉醒,神明裁判逐渐退出了历史舞台,一种前所未有的“以事实求证事实”的司法证明方式应运而生,这就是证据裁判。由于中世纪和现代社会在诉讼模式、诉讼价值、诉讼目的、人权观念等诸多方面的差异,证据裁判的历史又可以分为“古典证据裁判时期”和“现代证据裁判时期”。证据裁判原则的理论基础至少由哲学、法理学和程序法学三部分构成。哲学上的理性主义要求人类对事物的认识客观、稳定而不能冲动、盲目,证据裁判原则认定事实以证据为依据,正是一种理性的裁判方式。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作为认识论中实在论的一种,很好地解释了在证据裁判过程中,人的认识从感性到理性的深化。证据裁判原则也反映了法理学中的法律价值理论关于秩序、正义、效率等诸多法律核心价值对认定事实、裁判案件的要求。程序法学理论中的程序正义观确保了证据裁判的正当性;诉讼认识论实际是上是哲学认识论在诉讼上的反映,它告诉我们相对于一般的认识活动而言,证据裁判是一种特殊的历史认识。证据裁判原则的内涵十分丰富,随着时代的发展,证据裁判原则已由强调其时代意义过渡到了规范意义。现代证据裁判原则肇始于刑事诉讼领域,同样适用于民事和行政诉讼。证据裁判原则要求裁判者认定案件事实只能依据证据,而不是任何其他别的东西。认定事实的证据必须是符合证据属性的证据,即必须具备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证据裁判原则下的“事实”包括作为裁判基础的事实和须以证据证明的事实。证据裁判原则与证明论中的证明责任、证明标准一起构成了认定案件事实的充分必要条件。证据裁判原则在三大诉讼中有极少的一些例外,但并不妨碍其成为证据法的基本原则。证据裁判原则与证据法的另一基本原则——自由心证原则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了证据法的基石。证据裁判原则在多方面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是诉讼活动野蛮与文明、愚昧与科学、非理性与理性的分水岭;规定了诉讼程序的意义和内容;对司法官自由判断证据作出了限制,有效地防止了主观臆断;对诉讼法学理论的基本范畴一一有所关照和回应。而司法独立、审判公开、说明判决理由制度和诉讼救济机制共同构成了证据裁判原则的保障。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以各自不同的方式在诉讼中承认或体现了证据裁判原则,只是在形式和要求上有一些差异。中国的立法特别是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已经确立了证据裁判原则。接下来除了应该在三大诉讼法的修改中将证据裁判原则固定下来以外,理论研究领域亟待解决的问题就是如何进一步深化对其内涵的理解,结合中国内外法治环境以及三大诉讼法在证据问题上的共性与个性,从证据、事实、证明、证明责任、证明标准、保障机制等各个方面入手完善对证据裁判原则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