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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我国证券市场发展迅猛,其经济规模不断扩张,硬件条件不断得到完善。然而迅猛发展的背后是我国证券市场法制、监管的滞后,证券违规犯罪问题突出。其中最为典型的是上市公司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犯罪问题。部分上市公司作假帐,与注册会计师串通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已经成为证券市场的半公开秘密,证券信息披露制度遭到了市场投资者的普遍质疑。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犯罪严重地侵害了投资者的利益,制约了证券市场资源配置功能的有效发挥。然而目前对涉及证券市场的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犯罪行为责任追究的法律规范存在诸多问题,特别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落实有限,是目前我国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泛滥的重要原因之一。当前加强对证券市场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理论研究,探讨相应的立法完善措施,对本罪的刑事立法完善和指导司法实务都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本文由五部分,共九章构成。第一部分包括本文的引言与第一、二章,是对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综述。本部分主要包括本罪的理论基础、概念和立法概况,阐述了我国证券信息披露制度目前存在的问题,并结合西方主要国家关于本罪的立法概况进行了简要的比较法研究。第二部分包括第三至六章,是本文的核心内容。本部分详细地分析了本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在犯罪客体方面,本文明确指出本罪的犯罪客体不是公司、企业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而是证券信息持续披露制度。同时打破本罪犯罪主体只能由单位构成的传统观念,主张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本罪,即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均是本罪的犯罪主体。在主观构成要件上,本文认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皆可以构成本罪,并结合学界对“明知必然性而放任”问题的研究成果,提出本罪的主观故意在大多数情况下应当是间接故意。第三部分包括本文的第七、八章,是本罪的认定和犯罪形态研究。本部分主要包括罪与非罪的认定,此罪与彼罪的区分以及本罪的未完成形态、共同形态和罪数形态研究。本部分对于解决司法实务中的部分疑难问题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第四部分即第九章,集中论证了对本罪刑事处罚的完善。首先,本部分论述了本罪受刑主体的具体范围和单罚制存在的缺陷。在法定刑上,根据本罪的特征提出从本罪的刑罚体系中删除拘役刑,同时调高罚金刑幅度。再者,本文建议增设对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犯罪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禁止从事证券业务或禁止从事会计职业的资格刑。文章最后一部分即本文的结语,笔者综合全文论证,主要针对本罪的构成要件和法定刑提出了简要的修改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