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案件裁审关系及其衔接问题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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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件裁审关系概述主要是针对我国现行劳动纠纷解决机制“一裁二审,先裁后审”的特点来进行分析。我国现行的是一套以协商、调解、仲裁、诉讼为主要环节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其中劳动仲裁和劳动诉讼是这个制度的核心环节。劳动争议仲裁是诉讼的前置程序,当事人只有先通过仲裁这个必经的前置程序后才得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后法院通过普通的民事诉讼程序(二审终审)对争议案件进行裁判。这种制度设计是很有特点的,具体来说例如:仲裁裁决不具有完全的终局效力、劳动仲裁机构仲裁的对象与法院审理的对象相同、劳动争议案件在进入诉讼阶段时是作为普通民事案件进行审理,适用普通程序;劳动仲裁与诉讼是承接关系但保护力不同;两种程序的衔接要素具有多样性等。这些特点是因为立法者为了保留仲裁与诉讼两种纠纷解决程序的优势,想使两者得以有机结合而产生的。体现了劳动争议案件解决制度区别于单纯的仲裁程序和诉讼程序的显著特点。这种制度的设计有其考虑到的因素,例如:立法者希望在保证法院的组织形式不变的情况下通过仲裁贯彻“三方原则”,将劳动争议案件的审判成本(尤其是在法院体制设计的视野内)降到最低;希望在效率上侧重仲裁机构的高效,在效力上侧重法院的权威,从而做到“鱼和熊掌兼而得之”;希望仲裁程序分流司法管辖,从而减轻法院负担,使很多纠纷在仲裁阶段得以解决,体现仲裁制度的专业性和高效性的程序价值。但是我们也应当看到这种制度在实行后,客观现实(尤其是多年来积累的一线仲裁和审判经验)也告诉我们,这种制度也不是完美的,它有着自己固有的缺点,例如:“一裁两审,先裁后审”程序环节多,容易造成累讼;司法介入仲裁尺度偏大,权力偏大造成仲裁虚位,具体表现为法院在劳动争议中定位不当,仲裁受到轻易否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实力悬殊,劳动者在裁审阶段缺乏有力支持,传统仲裁与诉讼“等腰三角形”结构遭到破坏;仲裁与诉讼管辖方面衔接不畅从而效率低下、审理混乱;反诉的处理程序缺少法律规定等一系列问题。笔者通过分析裁审关系类型并结合国外经验,让读者看到其中的优缺点。在一些程序性问题上结合国内的实际审判经验提出一些解决方法。具体来说例如:强化仲裁阶段的权威性将仲裁落到实处,切实为后续的审判减压解压,做好案件分流工作,发挥自己的作用;减少诉讼的负担并且加强诉讼的监督作用,强化其权威性,完善诉讼程序使其更适应劳动争议的特殊性需要,理顺仲裁与诉讼的应然关系;对反诉、管辖问题提出一自认为可行的处理建议使两者程序的连接更为流畅。在提出这些问题时,尽量使得其结构上尽量形成一个整体,在宏观上了解劳动纠纷解决制度的前提下适当提出自己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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