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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待罪作为我国刑法中明确规定的几个亲告罪之一,有着不同于其他犯罪的独特性。虐待罪被规定在我国刑法第260条,共分为两款。第一款规定的是虐待罪的一般构成,第二款规定的是虐待罪的加重构成。但是,我国现行有关虐待罪的立法规定以及理论上的研究尚有不完备之处,所以研究本罪具有积极的意义。虐待罪的客体应界定为双重客体,既包括人身权利,也包括平等权利。人身权是与人直接相关的权利,既包括物质层面的身体权,也包括精神层面的人格权;平等权侧重于精神层面,由宪法和民事等相关法律规定。从积极的角度上说,平等权可以使家庭成员的各种权利得到充分的行使;从消极的角度来说,平等权可以保证家庭成员之间不互相侵犯,履行各自的义务。虐待罪的具体行为方式包括传统的以物质手段直接对被害人身体进行的虐待,如针对身体实施不法有形力,还包括近几年来兴起的性虐待;针对精神进行的虐待主要采取非暴力、言语等方式。另外,刑法中犯罪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分为作为和不作为两种。具体到虐待罪中,单纯作为的方式可以构成虐待罪,而单独的不作为不能构成虐待罪。在虐待罪犯罪主体范围的理解上,共同生活在一起的人不一定属于家庭成员,而属于家庭成员的人也不一定共同生活在一起。理论解读上通常重视家庭成员的解释,忽视共同生活的界定。本部分,笔者立足于全面解释的立场,从家庭成员和共同生活两个方面共同界定本罪合理的犯罪主体范围。虐待罪有关结果加重犯的规定比较特别,法定刑较低,所以行为人对加重结果的出现只能持过失的主观心态。在与故意伤害罪竞合的问题上,若某一次“升级"的虐待行为导致被害人伤害结果的,成立故意伤害罪;若之前的虐待行为单独构罪,则虐待罪与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否则单独成立故意伤害罪,并且不存在虐待罪与故意伤害罪想象竞合的情况。理论上,虐待罪属于情节犯,要求情节恶劣才构成本罪。①但是刑法条文和相关的司法解释中都没有明确规定情节恶劣的标准。实践中情节恶劣体现在主观和客观两个层面,据以判断情节恶劣的主观要素包括行为人的动机,据以判断情节恶劣的客观要素包括行为针对的对象,打击的力度与频次等。此外,家长行使教育权中的惩戒权时容易因过于严厉而产生与虐待行为不易区分的现象,从违法阻却和行为人正当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结合一定的限度,合理界定家长惩戒与虐待犯罪之间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