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本文试图运用比较法学、历史分析等研究方法对不完全给付制度作一系统探讨。全文共分五章,在第一章不完全给付制度的历史演进中,在介绍了该制度在德国的起源与发展并传入日本和台湾的历史发展过程后,借回答“不完全给付真的是法典上的漏洞吗?”表明本文的观点:“不完全给付并非法典上的漏洞,今天各国民法中‘债’这一概念和罗马法时期‘债’的概念已完全不同。在罗马法时期,或许是由于当时主要是特定物的交易,‘债’只有一个给付义务,特定物交付后给付义务即完成,‘债’即消灭。随着现实生活中种类物交易的增多并普遍化,债务人除须完成给付义务外,还须使自己的给付符合债之关系的本质,‘债’之关系上的义务得到了扩张,并形成一个义务群,早期由其他机制解决的给付瑕疵问题可归入一个‘债’中解决,不完全给付制度也就出现了。”在接下来的四章里,笔者对不完全给付的类型化、构成要件、法律效果以及其与物之瑕疵担保的关系进行了论述。最后对我国不完全给付制度提出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