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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我国现行《婚姻法》来看,我国夫妻约定财产的范围包括夫妻财产制之约定、共同债务之约定与夫妻个人财产赠与之约定。很多夫妻或者准备登记结为夫妻的人愈来愈注重彼此之间的财产关系,开始通过缔结夫妻财产协议对彼此的财产归属、债务清偿之份额、个人财产赠与等进行约定,以尽量避免彼此间的财产纠纷。为了预防和解决因夫妻财产引发的纠纷,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也开始逐步对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做出规定。但鉴于法律天然地具有滞后性,目前我国法律规定了夫妻可以采取约定的方式对夫妻财产的归属进行分配,但也只是原则性的规定,对于夫妻财产约定的性质、效力等并没有明确的定性,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甚至导致在实务中会出现因法官对于协议的性质认定不同而适用不同的法律,最终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形存在。因此,如何从现行法中准确解读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形成统一的适用标准,对于理论及实务均具有指导意义。本文主要从四个方面来分析我国夫妻约定财产的效力,具体结构如下:第一部分:关于夫妻约定财产制之约定的效力。这一部分通过论述约定财产制的基本规则来分析约定财产制下夫妻关于财产约定的效力。首先从理论方面对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基本规则进行介绍,在此基础上,着重分析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下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包括因约定时间及内容的不同所导致的不同效力。我国《婚姻法》仅笼统地规定夫妻可对彼此的财产归属进行约定,但从学理上分析,婚前约定还是婚后约定会对约定的效力产生不同的法律效果;并且,即使是婚后所做的财产约定,其效力也会因约定内容的不同而有所不同。第二部分:关于夫妻共同债务清偿之份额约定的效力。《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在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上确立了“共债共签”的原则。但是如果夫妻之间订立了关于夫妻共同债务如何清偿的约定,该约定对缔约主体的效力及对缔约主体之外的第三人的效力分别如何就需要区别对待。夫妻订立的共同债务清偿份额的约定不需要公示,第三人无从获知约定存在与否、对约定的具体内容基本亦不存在知晓的可能性。因此,夫妻之间即使存在关于夫妻共同债务清偿份额的约定,该约定的效力必须区别对待,即分成对内效力和对外效力两个方面。在对内效力上(即夫妻之间)只要满足一般民事契约的缔约条件即可成立并生效。但是在对外效力上,则需有更严格的标准。为了维护交易的安全和第三人的正当权益,关于夫妻共同债务清偿份额的约定,倘若第三人不知道该约定的存在,则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第三部分:夫妻间个人财产赠与约定的效力。法律适用的前提是分析法律行为的性质,定性准确才能正确适用法律。这一部分通过实证分析得出结论:我国的约定财产制不包含夫妻间的赠与约定,夫妻间的赠与约定应适用《合同法》关于赠与合同的规定,赠与约定不能直接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接受赠与的一方只能依据约定行使债权请求权,在按照物权变动规则完成交付或者登记之后,物权才发生移转。第四部分:通过上述三个部分的论述,总结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在夫妻约定财产制下约定的效力、夫妻共同债务清偿之份额约定的效力、夫妻间赠与约定的效力。同时,指出现行《婚姻法》在夫妻财产约定上存在的问题,相应地,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一些建议,以便在实务中统一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认定标准,更好地指引夫妻进行财产上的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