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2007年,首只公司债"07长电债"成功发行,标志着公司债券正式登上中国债券市场的舞台。公司债券在我国起步较晚,发展比较缓慢,制度和法规的建立不够完善,公司债定价体系还不健全,目前公司债发行利率的确定主要采用簿记建档和招标发行的方式进行,定价考虑了市场供需,资金充裕程度和当期市场利率水平,一级市场定价基本属于市场化定价。市场化的发行定价使得公司债的发行利率能很好的反映投资者对于公司债券风险的判断。目前国内外有大量学者基于理论模型和实证分析研究了影响债券定价的因素,这类研究主要从系统风险(如宏观因素),非系统风险(如债券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进行分析,但债券契约条款的设置对债券定价的影响,尤其是债券契约条款对债券发行利率的影响,前人文献很少有做深入的探讨和分析。由于信息不对称问题的存在,使得债券持有人可能面临的风险加大,从而他们要求更高的风险溢价,这一点就体现在债券发行利率上,加大了发行人的债务融资成本。发行人设计债券契约条款时,主动加入赋予债券投资者权利的条款和限制发行人转移债券投资者财富行为的条款,以此来缓解股东与债券持有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保护投资者免于遭受可能的更大的风险,如此一来债券持有人将放低对风险溢价的要求,从而发行人降低了自身的融资成本。一方面,对债券持有人起保护作用的债券契约条款,赋予了债权人权利,能够降低债权人未来可能面临的各种风险;另一方面,这些条款的采纳,让股东承担了义务,也限制股东的行为,损害了股东的利益。因此,债券持有人为了得到相应的权利和受到相应的保护,必须以牺牲债券的发行利率为代价;同时股东也因为债券发行利率的降低而得到相应的收益。基于以上理论分析,债券保护性契约条款的引入能够降低债券的发行利率。基于以上背景和理论,我们选取了自2007年至2015年6月30日在我国债券市场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使用自选择模型实证研究债券保护性契约条款对债券的发行利率的影响。通过实证分析,我们发现当同期国债利率比较高的时候,债券发行人更加倾向于去采纳这些债券保护性契约条款,以此来降低自身的融资成本,将债务融资成本控制在发行人自身的可控范围之内。当公司环境波动比较大的时候,公司采用限制类条款的成本偏高,故而发行人更倾向于不去采纳这些限制类条款。我们主要的研究成果是,保护性债券条款能够显著的降低债券的发行利率。其中,期权类条款能够降低债券实际发行利率118到129个基点,限制资产转移类条款能够降低债券实际发行利率83到98个基点,限制投资类条款能够降低债券实际发行利率73到91个基点,限制融资类条能够降低债券实际发行利率54到76个基点。我们考虑了管理层激励因素和地区因素对债券条款选择的特别影响,得到的结果依然显著。之后我们将债券的基本特征、发行人的知名度以及发行人上市以来的分红比例作为控制变量加到我们的回归方程中,得到的结果依然是显著的,这说明我们上面得出的结果是稳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