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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是国际支付的主要方式之一,在国际贸易中具有重要影响。议付行作为信用证下的重要当事人之一,有着其特殊的地位。但是对于议付行在信用证交易中的地位问题,各家众说纷纭,且争议较大。本文对此作系统论述,力图澄清这一倍受争议的问题,并提出自己的见解。本文首先对信用证的议付作初步探讨,从中得出议付行的确切概念。继而从议付的相关理论入手,通过对各个理论的具体分析,找出这些理论的缺陷所在。文章在此得出结论:议付行既非开证行的代理人,亦非受益人的代理人,也不是受益人的债权受让人,同时也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票据关系的正当持票人;以往的理论都无法很好地说明议付行在信用证交易中的地位问题,议付行的地位问题是一个新的、独立的理论。文章在此基础上系统介绍在现有立法中有关议付行地位的具体方面,涉及议付行的业务、权利、义务及风险等。文章最后阐述了完善我国议付行立法的意义,并在分析国际国外立法的基础上,提出我国应如何建立完备的议付行立法规则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