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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经济全球化不断深入发展的今天,服务业逐渐在世界经济的发展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全球服务贸易的规模也在随之迅速增长,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服务贸易已逐渐成为世界经济增长的重要动力。《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就是在这一大环境下产生,从而成为全球范围内规制国际服务贸易的第一套多边规则与框架体系。国内外学者虽然对这个领域的关注越来越多,却缺少对GATS规范的细致解读,特别是服务贸易原产地规则这一基础理论问题少有提及。出于这种研究现状,本文对该问题进行了初步研究。全文共三部分:引言、正文、结语。正文分四个章节进行了阐述:第一章为服务贸易原产地规则概述部分。在分析了服务贸易原产地规则存在的重要性之后,对货物贸易原产地规则在服务贸易领域可否适用进行了论证。论证时,通过对货物和服务的特性进行比对,以及对货物原产地规则主要判断标准的分析,得出货物原产地规则不能在服务贸易领域适用的结论。第二章为GATS下的服务原产地规则分析。首先通过介绍GATS对服务的四种提供方式的定义,将服务的提供方式分成两类来规范其来源问题。具体而言,对跨境提供和境外消费的方式,认定服务的原产地是通过识别服务本身的地理渊源来确定,其关键因素是服务提供者所处的地理位置;对商业存在和自然人移动的方式,判断服务来源则等同于对服务提供者来源于哪一成员的判断,即此时服务的原产地等同于服务提供者的来源地。其中,就自然人移动提供方式中的服务提供者来说,对其来源的确认GATS采取的是“国籍”和“永久居留权”标准,同时以居所作为确定来源的基本标准;而对法人服务提供者,则较为复杂,采取“准据法”和“营业地”的双重标准;在商业存在的情况下,采取“资本控制标准”。笔者对这些标准分别做了总结和分析。第三章是对区域经济一体化下的服务原产地规则的分析。本章在总结和评价NAFTA和欧盟有关服务原产地规则的基础上,着重分析了我国CEPA下对香港服务提供者来源的界定问题,并对此进行了简单评价。第四章为国际服务外包的原产地规则问题。该部分主要分析了由于服务外包的特殊情形使得在判定其服务原产地时不能适用GATS这一难题,这也是GATS在解决原产地问题上存在的缺陷。遗憾的是,经过笔者研究发现,试图克服这一缺陷并不容易,在此意义上说,本章只是提出了存在的问题,对这些问题并不是短期内可以解决的,而有赖于GATS成员的进一步谈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