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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当今社会土地资源的紧缺,以及人类对土地空间利用、建筑技术的发展,建筑物的高度密集度化以及区分所有在世界各国都成为一种不可避免的居住趋势。在中国,建筑物的区分所有随着1988年住房改革制度的推行,也逐渐成为一种普遍的现实,并且随之而来的,建筑物区分所有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和矛盾纠纷也日益凸显,但因有关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利本身的复杂性,普通民众甚至理论界对其都存在不同的理解和认识,相应我国相关的权利制度也处于并不明确、到位的状态,致使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对有关建筑物区分所有产生的纠纷适用法律各行其是,判决结果时常大相径庭。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作为一种复合性权利其权利体系的内容,目前世界上存在“一元说"(专有权说或共有权说),“二元说”(专有权与共有权结合说),“三元说"(专有权与共有权以及成员权三位一体说),“三元说”由于其对区分所有权所涉法律关系以及本质覆盖全面、反映真实,故为多数法学家所赞同,我国即将实施的《物权法》也采用了“三元说",但同时为了顺应现今中国的现实状况,又进行了一定的修正,可以称作为“修正的三元说”。基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利内容的复杂性,区分所有人在行使其所有权时极大的有别于其它财产所有权。在区分所有权体系中专有权处于主导地位,但同时其又受到来自相邻关系、共有权的诸多限制;共有权是区分所有权的核心,是区分所有权核心性特征,时常与专有权的行使产生交错;成员权的本质也即管理权,是区分所有人之专有权与共有权得以实现的必要方式和途径;此外国家行政权力的适当有效行使在区分所有建筑物的管理中也必不可少。上述几种权利的行使往往相生相依不可分离,又时有冲突,因而对区分所有权利体系以及相关权利的性质、主体、客体、内容的科学界定,同时在学理上进行清晰的梳理与探究,是解决区分所有人间的矛盾纠纷必要的理论基础。2007年3月高票通过的《物权法》以及随后于同年9月修订的《物业管理条例》第一次对我国的区分所有权制度在法律上进行了规制,宣誓性的规定了区分所有建筑物中所涉及的框架性规范。然而,面对日益纷繁、激化的区分所有权利纷争,显然我国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在《物权法》的基础性规定之上尚需前行,推进区分所有权制度细化、具备可操作性的立法步骤,以使区分所有人的权利在现实生活中得以顺畅、有效的实现,以使区分所有权利纠纷得以统一、公正的司法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