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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中国正处于经济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但是第五次、第六次人口普查的结果以及联合国对人口老龄化的定义与标准都表明现阶段我国已经进入了老龄社会。西方的一些发达国家基本上都是在社会经济发展到很高水平,并且基本完成现代化之后才出现的老龄化问题,但我国的“未富先老”是在生产力条件尚不发达的情况下就出现了老龄化问题,这不仅决定着我国人口年龄结构的变化,同时也向我们敲响了警钟,时刻提醒着我们面对人口老龄化可能会带给我们的一系列问题一定要认真的思考、足够的重视、踏踏实实的解决。老年人的社会优待就是根据老年人自身的特点,国家和社会积极地为老年人提供各种形式的经济上的补贴、照顾和优先、优惠服务,使得老年人也能够共享经济及社会的发展成果。这是国家和社会特别针对老年人给予的一种广泛的关怀照顾和物质优惠,也是我国尊老、敬老、爱老传统社会风俗的体现,同时也是现阶段老年人的迫切需求,更是更好地维护老年人权益的有效途径。优待老年人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甚至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优待老年人已经成为我国及国际上的共识。本文首先对老年人社会优待提出的现实背景和理论背景进行了阐述,证明我国老年人社会优待的提出的基础已经存在,接着对老年人的概念、优待的概念进行分析,概括出所谓的老年人社会优待主要是指国家和政府对老年人给予的一种特殊的关照,包括老年人在经济上的享有的优惠、补贴、减免,同时也包括老年人在接受服务的过程中所享有的先于一般人的权利以及在其他方面享有的宽宥。在得出老年人社会优待概念的基础上树立了我国老年人优待的发展变化,从古代刑事立法上对老年人的宽宥一直到现在老年人享有的宽泛的优待权利。然后主要以通过检索国内外的文献资料的方式,通过对相关资料进行基本的文本分析、实证研究、比较分析及经验总结来剖析有关老年人优待的法律、法规、政策等方面的规定,既包括全国层面的中央法规又包括地方层面的规定来了解优待老年人的不同现状,同时通过对这些现状的概述发现目前我国老年人社会优待制度存在的问题。接着介绍国外如:瑞典、美国、日本及巴西在实践老年人优待方面的具体内容及项目,概括总结他们的共同特点,然后将将学习他国知识的经验式路径和自创的先验式路径结合起来,共同完成我国老年人社会优待制度体系的构建。最终本文将通过以下几个方面完成老年人社会优待制度体系的构建和维护:首先政策性文件在制度的系统性、号召性和组织性等方面的优越性,决定着政策性文件是老年人社会优待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我们应用政策性文件来明确老年人社会优待的方向和原则;其次,用法律来保障老年人社会优待制度。将老年人社会优待的内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设专章予以规定,同时也可以在刑法、个人所得税法等关联法律以及老年人优待的配套法规中规定优待老年人的内容;再次,中国地域差异较大的特殊现实又注定了各省的行政规章是不可缺少的,所以在制度的运行实施过程中,各省的行政规章是制度的实施机制,最后,政策、法律、规章的实施、运行都应该为地方的具体规定留足发展的空间,所以各地方在实施老年人优待上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凸显本地的经济发展特点和地方特色。中国的老年人社会优待尚处于初步发展的阶段,制度和体系的完善还需要经过时间和实践的考验,需要不断地学习、研究和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