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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信息披露方式按照政府是否进行管制,可划分为强制性披露和自愿性披露两种。2000年底以来,作为西方资本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典范的美国和其他发达国家证券市场爆发了由财务丑闻和信息披露所引发的公司“信任危机”,比如安然公司、世通集团、施乐公司、等全球大型企业。强制性会计信息披露作为政府管制的一种手段,是否对其进行有效管制成为世界各国会计界关注的焦点。在我国,从1991年第一家被监管部门认定造假而停牌的深圳“原野公司”案到“科龙电器”舞弊等案件发生后,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问题引起了社会广泛的关注,要求进一步加强监管的呼声越来越高,政府及市场监管部门纷纷开始研究有效的会计信息披露方式和方法。目前,我国证券市场强制性信息披露管制过多,自愿性披露的会计信息数量不多质量不高也是不争的事实。因此,在会计信息披露相关基本理论的指导下,如何对强制性会计信息披露进行有效的管制,将强制性披露和自愿性披露有机结合,是本文的研究意义所在。本文综合运用了规范分析和案例分析的方法,对强制性会计信息披露和自愿性会计信息披露基本理论、应用现状和改进的对策进行了深入的理论探讨。本文在会计信息披露方式基本理论的指导下,探究了强制性会计信息披露方式和自愿性会计信息披露方式的根源,分析了强制性会计信息披露方式与自愿性信息披露的优势、劣势,在对二者进行比较的基础上,得出了会计信息披露方式是各方利益相关者相互博弈的结果,二者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的结论;其次,对于强制性会计信息披露的现状,分析了其法律法规问题和政府管制问题;对于自愿性会计信息披露的现状,发现了上市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数量不多质量不高等问题。最后,进行了对策分析,提出了改善强制性信息披露方式、改进自愿性信息披露方式的建议,得出了强制性会计信息披露方式和自愿性信息披露方式二者要有机结合,在对强制性信息披露进行适度管制的同时,加强自愿性信息披露力度,制定准则对其进行规范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