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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管理学在我国是一门新兴学科,它的根本宗旨是维护公共利益,因此作为国家公共管理部门的政府行政部门如何做好公共管理工作,促进公共利益最大化这一课题显得尤为重要,其重点则是在行政管理中如何合理使用行政自由裁量权。行政自由裁量权是一柄双刃剑,使用得好则能促进公共利益的发展,反之则损害公共利益。公安机关作为政府主要公共管理部门,其业务面广,覆盖面大,自由裁量权具有较大的空间,对其进行研究可对政府其他公共管理部门起到很好的借鉴与示范作用。公安机关行政自由裁量权有其存在的合法性、合理性与必要性。现代社会的高速发展,新生事物层出不穷,使公安自由裁量权也不断扩张,涉及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公安机关拥有自由裁量权的行政部门有治安、户政、交巡、出入境、网监、消防、边防等,裁量权范围广,包括行为性质、种类、方式、手段、期限、幅度、程序等,并且拥有武力强制性。而我国公安工作由于发展历史坎坷,尚未形成完整科学规范的体系,如何实现对公安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合理控制乃是当务之急。本人从盐城市公安机关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实际状况出发,系统分析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原因、问题,滥用带来的后果,及解决方式。其解决方式主要从立法、司法、内部控制三个方面进行,笔者基于立法的严肃性与司法自由裁量权的原因,认为解决公安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问题最主要还是从内部进行控制,加强执法人员素质与执法水平教育,建立相关制度,细化裁量内容,落实行政监督,追究责任,明确奖惩。通过内外结合,从客观到主观有效控制自由裁量权的滥用,维护公共利益。公安机关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滥用的方式对政府其他公共管理部门具体要求有很强的借鉴意义,如果它们都能够由内而外地对行政自由裁量权进行控制,必将有力地促进公共利益的发展,朝着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目标前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