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边投资协定中的公平公正待遇条款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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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公正待遇条款在双边投资协定中的地位不言而喻,目前已成为国际投资领域最具争议性的条款之一。它被学者誉为国际投资仲裁中堪比民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帝王条款”,在很长一段时间内,被发达国家投资者援引作为国际投资仲裁索赔的基础。公平公正待遇的出现确是早期发达国家在对发展中国家进行对外投资时,基于对发展中国家的政治和法律环境的不信任,从而提出的一项待遇标准。正是由于这个目的,公平公正待遇条款在各国双边投资协定中的表述简短而且抽象,一方面是受限于当时的立法技术水平,另一方面,抽象且模糊的表述可以为各方解释条款提供极大的自由。但随着国际投资的双向交流,在国际投资的交往中,发展中国家不再局限于东道国的身份,越来越多的发展中国家也开始以他国投资者的身份向发达国家或者其他发展中国家进行海外投资。与早期国际投资仲裁中几乎都是来自发达国家的投资者对发展中国家东道国提请仲裁的情况不同,在此时的国际投资领域,发达国家也时常作为被诉东道国。投资者对公平公正待遇条款的依赖和仲裁庭对公平公正待遇的宽泛适用,使得这一条款在适用上的的缺陷越来越明显。并且,公平公正待遇在适用上的的缺陷不仅体现在条款本身固有的缺陷与不足,还与国际投资仲裁机制的弊端密切相关。这种现实情况使发达国家一改往日极力倡导单方面保护外国投资者的利益的观点,并逐步对其所签订的双边投资协定中的公平公正待遇条款进行改革,以更好地平衡其作为外国投资者,同时也作为被投资的东道国两种身份之间的利益保护。国际社会对公平公正待遇条款进行了许多方面的探索,各国也为缓解该条款的适用困境做出诸多努力。在详细分析和对比以美国和欧盟为代表的对本国双边投资协定中公平公正待遇条款的不同改革方式后,本文提出了一种新的立法模式,即在双边投资协定中以公平公正待遇条款原则化和公平公正待遇条款所含要素规则化相结合的立法技术,化解当前该条款的适用困境。最后,本文立足于中国的立法现状和实际情况,深入分析当前我国双边投资协定中公平公正待遇的立法现状及不足之处,结合我国当前在国际投资实践中所处的地位和身份,充分论证改革公平公正待遇条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对我国双边投资协定中该条款的完善提出立法完善建议。本文除了导言和结语,共分为四章。第一章是公平公正待遇条款的概述。本章依次阐述了公平公正待遇条款的概念、公平公正待遇与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和国际最低待遇标准之间的关系、以及公平公正待遇条款的产生和发展历程。由于公平公正待遇从来没有一个明确的概念和标准,各国学者们不免常常将其与在国际投资领域发展较为成熟的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相比较,形成不同的观点。而公平公正待遇与国际最低待遇标准从产生阶段开始便密切相关,对于这两个待遇标准之间的关系,学者之间一直有所争论,在国际投资仲裁庭对相关案件作出的裁决中也体现出仲裁庭之间对该问题的不同看法。在公平公正待遇的发展过程中,国际最低待遇标准与公平公正待遇标准到底是包含与被包含还是完全相同的两种投资待遇,对确定公平公正待遇条款的标准具有重要意义,所以这两个待遇标准之间的问题也作为公平公正待遇在国际投资领域中的焦点问题之一。所以,鉴于其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的复杂关系,本章在论述公平与公正待遇与其他待遇标准的关系时,重点对比和分析了其与国际最低待遇标准的关系,最后作者对于公平公正待遇与国际最低待遇标准和其他待遇标准之间的关系做出自己的理解。第二章是本文的重点章节之一。本章详细分析了当前双边投资协定中公平公正待遇条款面临的适用困境。本章先从公平公正待遇条款的性质和地位入手,发现各国在其双边投资协定中对公平公正待遇条款的定位不明确,对于这一条款在协定中到底属于原则性条款还是规则性条款的问题,学界和实务界有许多争论,而对于普遍存在于各国双边投资协定中的公平公正待遇条款是否属于国际习惯法这一问题,国际社会也产生许多争议。条款的地位和性质不明确直接导致条款在适用时解释产生分歧,而公平公正待遇条款本身在双边投资协定中用语简洁抽象,表述方式各不一致,也导致了各国、各学者和各仲裁庭对条款的理解与解释不相一致,进而导致国际投资仲裁庭适用这一条款时对其随意且宽泛的解释,往往导致仲裁裁决不一致的现象的出现。此外,国际投资仲裁缺乏统一的解释和上诉机制,导致仲裁实践没有形成统一的先例指引,国际投资仲裁裁决的错误得不到纠正,这一问题也促使裁决不一致现象更加严重,最后反作用于公平公正待遇条款的适用问题。另外,国际投资仲裁有关公平公正待遇的最新实践体现出其与国际投资新领域如可再生能源和知识产权等问题相结合时将面临的新情况与新问题,这也是公平公正待遇条款随着时代发展而动态演进的表现。第三章是本文的另一重点章节。本章中所讨论的内容是针对前文所述的公平公正待遇条款在国际投资仲裁实践中所面临的各种适用问题,参考各国相关的改革措施,提出笔者的观点。在考虑对双边投资协定中公平公正待遇条款进行改革和完善时,首先应当明确条款的地位和性质,双边投资协定的本质是两国关于保护和促进投资的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公平互利原则是国际投资条约的基本原则,而公平公正待遇原则是公平互利原则的具体化表述,公平互利原则内化为双边投资协定中公平公正待遇原则。先将公平公正待遇条款确定为双边投资协定的原则性条款,再将公平公正待遇条款在长期的仲裁实践中发展出的诸多较为成熟的要素进行具体化规定,构架一个双边投资协定公平公正待遇条款的“原则+规则”双层结构。这是在分析和对比美式正面列举条款要素和欧式反面列举条款要素的改革路径之后,提出的能最有效解决当前公平公正待遇条款适用问题的措施。除此之外,对于国际投资仲裁裁决不一致的现象,国际社会试图建立国际投资条约上诉机制进行解决,由于建立统一的多边层面的投资上诉机制的困难远大于建立双边层面的上诉机制,因此先从建立双边投资条约上诉机制开始尝试建立国际投资上诉机制是一个较好的选择,对此,欧盟已率先进行条约实践。第四章是中国双边投资性协定中的公平公正待遇条款问题研究。本章是基于前文对公平公正待遇条款的概念及其产生和发展过程,然后分析当前双边投资协定中公平公正待遇条款在适用时所产生的矛盾和问题,基于这些问题与国际社会对该条款的改革措施提出本文的完善建议,最后立足于中国,对中国双边投资性协定中的公平公正待遇条款问题进行更详细和更深刻的剖析。本章首先分析了中国目前签订的双边投资协定中对公平公正待遇条款的立法模式以及体现出的立法特征,然后分析当前该条款的立法所存在的不足之处,比如我国双边投资协定中公平公正待遇条款的立法模式明显体现出我国立法者对公平公正待遇条款的认识不足且对该条款的理解和解释不统一,还有分析了在这种立法现状之下中国将面临的风险。最后,前文已经总结出以美国为代表的美式正面列举条款要素和欧式反面列举条款要素都无法有效解决公平公正待遇条款的适用困境,所以文章提出以公平公正待遇条款“原则+规则”的立法结构以化解当前的适用困境。本章将该立法技术与中国的具体国情和中国双边投资协定的具体规定相结合,提出立法完善建议,即将公平公正待遇条款置于我国双边投资协定的序言部分,将其定性为原则,然后在正文部分将其所含要素规则化进行规定,形成中国双边投资协定公平公正待遇条款原则化和规则相结合的双层结构。此外,中国可效仿欧盟,在双边投资协定中建立双边投资上诉机制,促进国际投资仲裁裁决一致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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