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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是作为一个组织、作为一个“整个的个体”而存在的。区别于其它组织,政府是一个具有合法性、公共性和权威性的组织,不仅有着政治本性,而且有其伦理本性。政府的政治本性主要表现为它所具有的政治使命,即政治统治与政治管理、法律和公共政策的制订与执行、政治合法化与政治教化、社会稳定与经济发展、维护国家安全与主权。政府的伦理本性体现为政府本身所具有的某种道德价值目标和伦理内涵,具体言之,政府内含着伦理价值观的指导、蕴涵着制度伦理的支撑、包括着组织伦理的内容。因而,政府不仅是一个政治实体而且是一个伦理实体,政府伦理的建立也就具有了内在必然性。
政府是一个伦理的实体,是社会共体的灵魂,它的存在具有价值合理性。不仅如此,作为组织的政府还是一个道德的主体。在政府中蕴涵着“政府伦理精神”,而“政府伦理精神”是公务员个体与政府组织整体相统一的、作为实体的政府的伦理意识与伦理意志的复合,易言之,政府不仅具有认知的、意识的形态的精神,而且具有冲动的、意志的形态的精神,这就从概念上确证了政府能够成为一个道德责任的主体。
政府组织的道德责任就是实现其公共性。公共性是政府的根本属性和价值取向,因而实现公共性不仅是政府组织的政治任务,而且也是政府组织的道德责任。
政府组织是由政府制度、公共行政(政府行为)和公务员等要素所构成的系统化有机结构,所以政府伦理的逻辑结构是由政府制度伦理、公共行政伦理和公务员道德所构成,政府伦理的现实建构也从这三个方面加以展开。
政府制度伦理是政府制度伦理化与政府伦理制度化的统一,实现政府制度正义是政府制度伦理的要义所在。
公共行政伦理渗透在政府活动的方方面面,其主要任务就是对公共行政行为进行伦理选择,即政府组织以及公务员对其公共行政行为做出道德决断,或在多种可能的公共行政行为中选择某种符合政府伦理规范和道德要求的行为。
公务员道德是在公务员的公共行政实践中形成的,是“公共行政”这一特定职业的职业责任的价值表达。公务员担任公职、履行公务,与其它职业不同,不是雇佣关系,而有其伦理和精神的意义,具有“自在自为的价值”,即是公务员道德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