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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进步、伦理道德价值观念的变化,为损害赔偿问题带来了新的课题。错误出生,译自于wrongful birth,从上个世纪70年代开始成为学术界和司法界关注的重点。错误出生之诉能否成立,其成立的基础何在,学术界存在较大争议,各个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及司法判例也持不同的态度。现实之需求,理论之困惑使笔者首先从错误出生之诉的概念入手,将错误出生之诉界定为遗传咨询人员和提供医疗服务的医务人员未尽相关职责,而向父母提供了错误的或不准确的信息,甚至没有提供信息,致使父母误以为胎儿没有缺陷而未堕胎,有先天性缺陷的子女得以出生。残障孩子的父母对提供服务的人员和其所在的机构,依据侵权行为法或者契约法的规定,就自己的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失提起的损害赔偿诉讼。随后本文区分了错误出生之诉、不当受孕以及不当出生三个概念,厘清了三个概念之间的关系。其次,本文分析了错误出生之诉的法理依据,医疗服务机构依法有告知孕父母胎儿健康与否的义务,而医疗服务机构没有尽到告知义务,致使缺陷婴儿得以出生,父母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对此,本着对那种认为没有侵犯父母权益的观点进行了批判。再次,笔者探讨了错误出生之诉的性质,提出错误出生之诉既可以是侵权之诉,也可以是违约之诉。接着,“错误出生”之诉还涉及道德、伦理甚至哲学问题,在面对“错误出生”案件时,法律逻辑分析的重要性退居其次,而公共政策考量和价值衡量显得更加重要。“错误出生”诉讼应当获得支持,至少基于以下几方面的政策考量:妇女享有堕胎自由;减轻父母的经济负担;威慑和预防产前医学检查中的过失行为;赔偿正义与生命价值的平衡。之后,本文又考察了美国、德国、法国、英国、加拿大、我国台湾地区错误出生之诉制度,对错误出生之诉进行了比较分析的实证分析。最后,本文从赔偿责任的请求权主体、抚养费用的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以及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四个方面对如何构建我国的错误出生之诉制度进行了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