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老鼠仓”行为是盘踞我国证券市场的一大顽症,自2008年证监会首次对唐建“老鼠仓”违法行为作出处罚以来,越来越多的“老鼠仓”违法案件进入公众的视野。200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颁布了《刑法修正案(七)》,新增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先后有郑拓、马乐等基金经理因为实施“老鼠仓”行为被判处该罪。201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证券投资基金法》进行了修订,“为证券从业相关人员进行证券投资交易开了一个口子”;这一方面表明我国证券业发展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另一方面也给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带来了巨大的挑战。关于证券市场“老鼠仓”行为,对其内涵和属性的认定,学术界存在着“背信说”与“内幕交易说”的争议,法律也尚未做出明确的规定。“老鼠仓”行为,与证券市场的其他违法行为如内幕交易行为、市场操纵行为、欺诈行为均有着明显的区别,它的存在严重的破坏了证券市场的公平交易秩序。目前我国对“老鼠仓”行为的监管,有《证券法》、《基金法》等经济类法律规范调整,有证监会等行政机关和证券交易所、证券行业协会等机构和组织监管,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备的法律监管体系和较为成熟的监管模式,但也还存在着诸多的问题。比如基金管理公司的内部治理和监管不到位,对“老鼠仓”行为行政处罚罚款数额偏低,加上“老鼠仓”行为取证极其困难,证券业行业协会职能没有很好的发挥,基金管理从业人员信托文化缺失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阻碍了我国证券业的健康发展。文章以对证监会和司法机关已处理的“老鼠仓”案件为例,在分析现行监管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监管“老鼠仓”行为的建议。在现行法律体制下,要进一步完善调整“老鼠仓”行为的相关法律,明确“老鼠仓”行为、“未公开信息”的界定,将“老鼠仓”非法所得转归基金财产所有,明确基金管理公司的责任,建立健全对基金从业人员个人交易的监管机制,强化基金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