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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风险刑法理论的提出,刑法保护前置化成为世界各国刑事立法的潮流。近年来,我国刑事立法也充分体现了刑法保护的前置化倾向,如《刑法修正案八》增设危险驾驶罪、将生产销售假药罪修改为危险犯,《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相关恐怖犯罪等等,都是刑法保护的前置化举措。刑法保护前置化的目的在于防控风险社会中的风险所带来的具体现实侵害,周延的保护法益,其能有效达到刑法一般预防机能的实现。我国刑法保护的前置化措施主要体现在保护国家安全、环境安全、公共安全和规制恐怖主义等几个领域,这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刑法保护的前置化与刑法的谦抑性相冲突,不能过分的扩大刑法保护前置化的范围,但在一些必要的领域仍需要刑法保护的提前规制。我国的食品安全问题较为突出,已成为近年来不断热议的话题。食品的安全问题是人民生活中最为关心的问题之一,食品安全一旦出现问题不仅对人民生活的影响十分巨大,而且会造成极为严重的社会影响。在食品安全领域加强刑法保护的前置化,对于解决我国食品安全问题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本文立足于风险社会和风险刑法理论,对食品安全领域刑法保护前置化问题进行研究,探寻对食品安全犯罪进行刑法保护前置化的可能,为我国食品安全领域刑法保护前置化提出简单的建议。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内容:第一部分,绪论部分。主要介绍了本文的研究目的、研究意义以及研究方法。第二部分,刑法保护前置化问题概述。主要介绍风险社会和风险刑法理论的相关问题,并在此基础上分析传统刑法理论的不足,辨析法益保护早期化和刑事处罚前置化两个相关概念的区别,提出刑法保护前置化的立法倾向,并分析了刑法保护前置化的几种主要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刑法理论的协调。第三部分,食品安全领域刑法保护前置化的必要性。在对食品安全问题和食品安全刑事立法的分析整合中发现,食品安全刑事立法中的问题主要包括归属定位不准确、调整范围不严密等问题。食品安全问题的严峻性以及刑事立法的不完善性,使得我国食品安全领域进行刑法保护前置化十分必要。第四部分,食品安全领域刑法保护前置化的可行性。在这部分中分析了我国刑事立法中的前置化立法趋势,食品安全问题的保护理念与刑法保护前置化的价值理念较为契合,而且对食品安全进行刑法保护的前置化能够带来良好的实践效果。第五部分,食品安全领域刑法保护前置化的建议。根据刑法对食品安全规制存在的问题,提出具体建议,包括调整犯罪归属、严密刑法规制范围等举措,以期为食品安全问题的解决提供些许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