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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Laffont等人对规制与发展关系问题进行研究以来,有关规制与发展的文献不断涌现,特别是环境规制与经济发展之间关系的研究在近年研究成果中占有一定比例。笔者认为形成这种研究热潮的主要原因在于:环境污染日益严重昭示着学者们将研究重点转移到环境规制上来,同时环境品质关系着一个国家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目前国际社会和中国政府都十分重视环境质量,相继出台多项与环境污染有关的政策,力争发展绿色经济和促进绿色增长。尽管如此,中国环境污染事件仍有发生,突发性环境事件与生产事故相伴而生,群体性环境事件呈现上升趋势。环境污染关系着社会稳定、人民生存质量,与经济持续增长息息相关。同时,环境规制是解决环境污染的外部性,纠正制度失灵的重要手段,已经被很多学者和环境相关部门所认同并付诸于实践。任何制度的安排和运用最后都服务于国家的增长问题上,环境规制这一非传统因素或者手段对经济增长的作用和影响能否合理解释经济增长?研究环境规制对经济增长的影响,有助于寻求不同经济发展阶段下的最适环境规制强度,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提供环境保障。鉴于此,本文首先从环境成本、技术创新、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以及国际贸易五个角度探析环境规制对经济增长的传导机制;其次,全面分析环境污染与环境规制的横纵向差异,把握中国环境污染和环境规制的现状;再次,采用“‘纵横向’拉开档次”法,综合考虑衡量环境规制的投入与产出的各项指标及其数据的可得性因素后,构建并计算出环境规制强度指数,同时运用1996-2009年中国省际面板数据,重点分析环境规制对经济增长的影响性质,以及这种影响程度。最后,从内在因素和外在因素两方面,研究促进我国经济增长的环境规制机制。本文的主要研究结论如下:第一,环境规制对经济增长的影响是多方面机制综合作用的结果,不能简单的归为“遵循成本说”或者“创新补偿说”理论。综合而言,环境规制对经济增长的影响既有直接效应,也有间接效应;既有积极影响,也有消极影响。只有综合考察环境规制对经济增长影响的传导机制,才能就环境规制对经济增长的影响结果作出正确解释。第二,从人均GDP角度,运用中国工业省际数据实证分析环境规制对经济增长的影响可知:其一,在中国,从短期效应和长期效应两个维度来研究,环境规制与经济增长之间都呈U型关系,而非线性关系;其二,环境规制对经济增长影响的显著性随着时间的推移而上升,并且在环境规制与经济增长之间都呈U型关系前提下,环境规制在短期内对经济增长的影响不显著,而对经济增长具有长期效应。并且通过对模型的稳健性检验,发现环境规制对经济增长的长期影响十分显著;其三,长期来看,环境规制对中国经济增长具有显著的正影响,尤其是,从区域分布来看,在我国,绝大多数地区加强环境规制不仅有利于经济发展,而且能够改善环境质量,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第三,从全要素生产率角度,运用中国工业省际数据实证分析环境规制对经济增长的影响可知:其一,在中国,从短期效应和长期效应两个维度来看,环境规制对全要素生产率的影响都呈U型关系,而非线性关系,并且短期效应和长期效应都十分显著;其二,从环境规制对全要素生产率影响的实证结论出发,目前对于中国大部分地区而言,为了提高全要素生产率需要适度降低环境规制强度;其三,结合人均GDP曲线和全要素生产率曲线将整个环境规制强度分为三个区间,即I区间、II区间和III区间,其中,青海、海南两省处于区间I,因此降低环境规制能够促进人均GDP的提高,同是能够提升全要素生产率;河北、河南、浙江、辽宁、山西、广东、江苏和山东处于区间III,对于上述8省,可以通过提高环境规制强度来促进人均GDP的提升和全要素生产率的提高;中国绝大多数地区处于区间II,因此不同地区应根据政府目标是人均GDP,还是全要素生产率来考虑是提高环境规制强度,还是降低环境规制强度。其四,根据实证结果可知:环境规制强度的变化对人均GDP的影响程度大于对全要素生产率的影响,因此,综合来看,除青海、海南外,加强环境规制强度能够促进中国经济增长,但是这种加强应该把握适度原则,因为经济增长对环境规制也具有反作用,应该综合考虑其反作用来确定环境规制强度。第四,只有避免污染企业的寻租问题,才能建立起促进经济增长的环境规制机制。笔者通过研究企业寻租与地方环保局之间的动态博弈机制,发现排污企业的寻租行为取决于国家环保部对地方环保局的规制概率(α)及地方环保局对排污企业的规制概率(θ)。当θ、α都较小时,排污企业进行寻租且成功的可能性较大,反之则反。简言之,无论从避免寻租问题发生,还是从促进经济发展的角度来看,中国都应该适当提高环境规制标准与强度。第五,建立促进经济增长的环境规制机制,核心问题是健全运行机制。笔者认为构建完善的环境规制评价机制和公众参与机制迫在眉睫,而完善的环境政策工具选择机制和环境规制信息化机制应综合考虑产业异质性、时变性与空间差异性等因素。最后,根据上述研究结论涉及到的具体问题,本文给出如下几点政策含义:第一提高环境执法效率;第二,发挥环境规制工具的双效性;第三,实行弹性环境规制强度;第四,大力发展环保产业;第五,在政绩考核中贯彻全要素生产率意识和环境友好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