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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人的环境侵权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证明问题一直是环境污染侵权行为成立与否的关键问题。《侵权责任法》及之前的法律明确规定了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将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完全分配给了被告。该规则虽然减轻了原告的证明责任,但却过度加重了被告的证明责任,该规则忽略了基础事实与推定事实之间的常态联系,同时在司法审判适用中也存在严重的弱化现象。为了解决该规则的逻辑缺陷及适用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环境污染侵权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