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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本违约理论与制度早在罗马法上就有其雏形,其发端于英国普通法,后被美国法和大陆法所采纳,并被重要的国际公约所吸收,目前已经成为现代合同法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本文以合同义务理性化发展为视角,以理论研究和制度研究为主线,重点研究了根本违约的内涵、基础理论、类型、效果及我国根本违约制度的理性构建问题。合同义务理性化发展视角下,根本违约的上位概念—违约内涵的重新理解关涉到根本违约的类型及判断标准等问题。本文分析了合同义务理性化发展下,违约内涵的再理解、在借鉴《公约》规定及学理解释的基础上,科学界定根本违约的概念,并剖析根本违约与不履行、毁约间的区别与联系。自罗马法中根本违约理论与制度的萌芽开始,根本违约作为一种重大违约与合同解除密切相关,各大法系及国际公约均将根本违约作为债权人解除合同的法定事由。通过根本违约发生史的考察及比较分析,探寻了根本违约理论及制度的发展趋势。根本违约制度有其深厚的理论基础。“自治”与“管制”语境下,根本违约体现为“护权”与“限权”双重制度功能,终以“自治”为目标。根本违约制度以伦理学哲学、法学、经济学为其理论基础。在价值层面上,根本违约制度即为多元价值体系,以正义、自由、公平、安全与效益诸项价值为其追求的价值目标,但以正义价值为其核心价值,以自由、公平、安全与效益价值为其基本价值。在方法上,根本违约的研究应坚持类型涵摄的方法。在合同义务理性化发展视域下,根本违约可以分为违反约定义务之根本违约和违反法定义务之根本违约。法定义务之根本违约的实证分析表明了根本违约出现了向前、向后扩张的态势。类型是建构根本违约形态体系的一种非常有效的方式。科学的构建根本违约形态体系,有利于当事人自身利益及交易安全的维护。一方当事人的违约构成根本违约时,根本违约行为发生后引起的法律效果包括:解除权抑或抗辩权以及根本违约对免责条款的效力阻却。解除权与抗辩权虽不同,但二者相互配合却是守约方权利实现的途径。“效力阻却论”兼顾了“契约自由”原则,同时又对当事人行使自由的权利予以合理限制,充分体现了诚实信用原则。因此,是判断根本违约发生后免责条款效力的一种较灵活的方法。中国的根本违约理论与制度是不完备的。从“完全理性”—“有限理性”透视我国根本违约理论与制度的“不完备性”主要表现为:根本违约概念的缺失、合同目的理解的限缩性及根本违约判断标准的模糊性几个方面。故应在构建统一的根本违约概念、理性解读合同目的及判断标准之重构几个方面对其进行理性矫治和改进,以期我国根本违约制度的理性回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