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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的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财产不当减少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允许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权利的权利,或者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民事行为的法律制度,其包括债权人撤销权和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是对债的相对性原则的突破,传统民法代位权制度丰富了债的理论,对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我国民法中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债权而害及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之权利。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人所有的实体法上的一种权利,其产生的效力及于债权人、债务人和次债务人。代位权制度最早是由《法国民法典》规定,后来《日本民法典》和《意大利民法典》也对代位权制度进行了规定,该制度虽然在法国、日本等国已经很完备,但在我国由于确立较晚,理论研究及实践经验还比较缺乏。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确立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填补了我国长期以来在此问题上的立法空白,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对于我国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在理论上的不足,学者们进行了深入的研究,本文通过对大陆法系国家及我国代位权制度理论的剖析,结合我国代位权制度存在的理论争议及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适用问题,提出了完善我国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建议。本文共分七个部分,第一部分分析了债权人代位权的历史沿革,特别是债权人代位权在我国民法上的确立,并对债权保全及债权人代位权的基本概念,代位权的性质等内容作了概括阐述,认为债权人代位权为实体法上的权利,是以行使他人权利为内容的权利。代位权是对债的相对性原则的有条件突破,债权保全是债权人代位权的基本价值取向。通过对照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关于代位权制度的立法分析,反映当前我国代位权制度立法的现状,表明加强代位权制度立法研究的必要性和现实意义。第二部分论述我国代位权制度的构成条件,包括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专属于债务人的权利不得行使代位权四个方面内容进行分析,认为在我国应扩大债权人代位权的客体范围。第三部分探讨我国代位权制度在实施过程中的行使方式,详细地讨论了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主体、客体和方式。第四部分讨论了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法律效力等核心问题,特别是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效果存在不同的观点,包括入库规则说、优先受偿说等,并对各自的观点做了剖析。第五部分通过举司法实践中的真实案例,通过案例研究的方法,来阐述和评析代位权制度在司法时间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包括代位权诉讼中的问题,代位执行制度和代位权诉讼制度的衔接。由于代位权诉讼是一种新的诉讼类型,我国《合同法》为解决问题的方便,突破了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界限,实践中还存在着相互协调的问题。第六部分通过对代位权制度需要完善的方面进行分析,提出完善立法的建议,实体法方面可以采用大陆法系通行做法,采取明确成立条件、扩大客体范围、确定效力后果、增加行使方式等方法。在程序法方面将代位执行制度与代位权诉讼在民事诉讼法中明确加以规定,并以相应的程序保证代位权诉讼的进行,从而达到有效指导司法实践,积极化解当事人纠纷,提高诉讼效率,实现民法公平公正维护各方当事人利益的立法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