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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以来,我国企业缺乏有效的长期激励机制,企业效率低下。股票期权制度通过让经营者分享剩余收益来协调经营者和所有者之间的矛盾,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委托——代理问题。然而由于我国不具备相应的法制环境和市场环境,该制度被引入中国后产生了异化,激励效应不佳。2006年之后,我国完成了股权分置改革,《公司法》和《证券法》都进行了相应的修改,崭新的法制环境使我国的股票期权实践有了新的期待,也使本文的研究有了新的意义。这篇论文一共分为五章。第一章股票期权概述该章介绍了股票期权的概念,并将之与相关概念进行了比较与辨析。之后,该章详细讨论了股票期权的法律性质。第二章股票期权的正负效应股票期权是一把双刃剑,欲用其长必先识其短。本章分析了股票期权的正效应和负效应,认为股票期权是一种有效的长期激励方式。但是我国在引入该制度的同时,必须谨慎设计相应的监控措施,防止该制度的“反向激励效应”。第三章股票期权制度在我国的实践反思与展望从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开始,我国许多企业陆陆续续地实行了股票期权制度,然而由于不具备配套的法制环境和市场环境,实践失败了。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资本市场的定价功能得以恢复,公司治理结构也进一步完善,为股票期权制度在中国的发展创造了条件。本章反思了股票期权在中国的实践,并阐述了股权分置改革对完善股票期权制度的重大意义。第四章股票期权相关法律制度的修改与完善本章在前面几章的基础上,重点论述了股票期权相关法律制度的修改和完善。《公司法》的修改解决了用于实行股票期权的股票来源问题、完善了公司治理结构,为股票期权的发展留下了法律空间。《证券法》也进行了大幅度的修改,信息披露制度和民事责任体系的初步建立为股票期权的健康发展提供了保障。但是从股票期权的角度来审视修改后的两法以及相关的税收制度,依然可见许多遗憾之处,本章对此提出了一些建议。第五章股票期权计划的诉讼纠纷防范措施国外企业在实施股票期权时,由于期权计划设计得不够周密,引发了诸多纠纷。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因此本文最后还研究了国外股票期权的多发诉讼类型,并提出了粗浅的风险防范建议。任何事物都是在实践中不断发展的,任何理论和制度的功过是非都有赖于实践的检验。无论是独立董事还是股票期权制度,都是一种探索和改革。本文也只是抱着“穷则变,变则通”的美好愿望,竭力思考如何完善股票期权的相关法制环境,期望该制度能够一定程度上解决我国企业的长期激励缺失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