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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布斯与洛克作为近代西方政治思想传统的重要人物,他们的自然权利理论对近代西方政治制度的建立的影响是非常深远的。本文试着通过对二者的思想进行深入的比较,理清社会契约论的逻辑理路,阐明洛克对霍布斯的思想的继承与发展,以进一步彰显社会契约论的历史地位,以及其存在的缺陷。首先,本文从契约本身的含义着手,指出契约本身内在蕴涵着人的自由、平等、互利的基本规定,这是自然法学家的国家学说构建的根基,并由此来比较二者对自然状态下人的存在样式的假定。其次,在国家的构建上,本文从人性论基础、自然法与理性的关联、国家的目的以及国家的组织形式等几个方面对二者的思想进行了深入的比较,论证洛克对霍布斯的理论的修正和延伸。最后,笔者基于以上探讨,进一步揭示以霍布斯和洛克为代表的社会契约论者对个人与国家的关系的思维视角的现当代意义,以及“正义”在社会契约论中的地位和社会契约论本身所蕴含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