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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严格责任”源于英美刑法,它突破了“无犯意就无犯人”的传统原则。在许多已经适应严格责任的案件中,大多涉及的是公害犯罪。这类危害行为主观罪过证明难度很大,以犯意作为犯罪的必要条件时,容易导致罪犯的逃脱,所以这些罪行通常适用严格责任。在我国公害犯罪领域实行严格责任制度,不仅能有效保护公共利益,还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率;不仅使刑法中的刑罚面对社会保护行为人,而且使刑法中的刑罚更好的能面对行为人保护社会,实现效率与正义的最佳平衡。鉴于此,本论文在梳理英美刑法上有关严格责任制度规定的基础上,对我国公害犯罪的各种理论问题进行阐述并对如何在公害犯罪中引入严格责任制度进行了探讨和设计。全文分五章:第一章:公害犯罪概述。首先阐述的是公害犯罪的涵义。其次分析了公害犯罪的特殊性,通过分析特殊性进一步揭示公害犯罪的本质属性。第二章:我国公害犯罪的现状及立法缺陷。主要分析了我国公害犯罪的现状,立法制度的现状及不足之处,为下文引入严格责任做好铺垫。第三章:刑法中严格责任之厘清。首先对严格责任进行了现实界定。其次对英美刑法中适用严格责任制度进行了介评。最后阐述了我国的公害犯罪中引入严格责任的必要性。第四章:我国公害犯罪适用严格责任的依据。通过论述依据以证明在我国公害犯罪中适用严格责任处于是正当的,是社会发展和刑法演变的必需。第五章:我国公害犯罪适用严格责任制度的建构。为我国公害犯罪适用严格责任制度进行具体的设计和建构,是全文的核心,目的在于通过该部分的设计,使严格责任制度引入到我国公害犯罪中具有现实操作性,并切实的发挥应有作用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