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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应诉管辖制度由于确立时间短、立法上有疏漏、与民事诉讼法其他制度的协调性差,直接影响了该制度的完善进程;同时,实践中层出不穷的问题更是限制了民事应诉管辖制度的效用发挥,使得这一制度立法价值的实现严重受阻。域外民事应诉管辖制度为我国民事应诉管辖制度的适用以及进一步完善带来了诸多启示与借鉴。要解决民事应诉管辖制度适用过程中基于法院原因造成的规避审查管辖恒定的适用条件、规避履行审查任意管辖权的义务、规避依法调查专属管辖权的义务和基于当事人原因造成的被告基于“认识错误”而应诉答辩、被告不应诉致使司法资源浪费、规避协议管辖的限制性条件等问题,必须从法院和当事人两个方面着手,要贯彻管辖恒定原则,对任意管辖权进行重点审查,对专属管辖权的审查采取职权探知主义;要设置程序回转机制保障被告的管辖利益,客观判断被告应诉的真实意愿,明确民事应诉管辖制度适用的案件类型。对民事应诉管辖制度适用的研究能够化解民事应诉管辖制度在理论上的难题,防止民事应诉管辖制度的滥用,有助于落实法院的审判权,提高民事诉讼效率,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