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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明确研究范围,即“一票否决制”弊端之分析。在我国目前基层政府管理的压力型制度约束下,基层政府工作人员为了完成省级、市级甚至县级下达的各项考核指标,不得已采取的量化细化从而把任务目标一一分解,这么一种管理的方式和控制化的评价系统。权力收之于上级、党委与政府合一,发挥权力的作用,确立目标责任制,并以行政职位或者经济奖惩作为激励,将压力和诱惑一级又一级地向下不断传播。“一票否决制”顺应了此种潮流,体现了中央和上级的权威,并使之推向最高峰。层级指标的评价体系的坏处:“一票否决制”过度地使用施加影响压力型的体制的激励机制,使得一级政府只需要向上级政府有关部门负责,而不是向下级人民群众或者平级机构负责。最低一级的政府,既对上级要接受各种形式之考核,对内部要考核每位基层工作人员,对下还要考核各个行政村甚至各股级的部门站所干部,再建立一从顶层到底层,依靠各类检查和考核为重要指标的考核体系。检查一般来说均为定量化、使用分数制的。此种问责机制的最终结果是为了考核目标而行动,从而最第一级政府的工作只会和一票否决的目标有关,却与乡村发展的初衷背道而驰。“评价性工作”导致最低一级政府为政府服务的意愿不断下降。尤其是税制改革之后基层政府财政拮据,加剧了地方基层政府能力不足的具体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基层政府的基本制度缺乏健全的利益补偿制度和合理的调控机制。社会福利分配不均,社会不公加剧,社会成员参与社会生活的现象难以纠正。更使得基层社会结构的人民群众的参政意识提升的过程速度变缓,防止暗箱操作式执法、依照法律行使权利,迫使社会成员伸张和实现自身及广大人民群众的权益的道路被堵塞,随着这些矛盾不断积聚,于是依靠另外一种看似违法的所谓“自力救济”。而公共的行政政策主要靠正确和符合历史发展大趋势的政策来实现。依赖一项政策来推动地方和基层政府的治理,曾起到过一定的治理成效,但却无法保持长久、缺乏随机应变和人治的困境,应该建立长效而又合理的机制。第二,“一票否决”不仅花样繁多,其创设的时机和实施的过程也很随意,缺乏科学依据,设置的主观性偏多。“很多部门,都在用较大的力度争取得到其所在党委以及上级党委的允许,用“一票否决”的路子来推动这项工作。”第三,“一票否决制”导致极端地执行法律,歪曲执行法律,忽略了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没有得到保障,而“政绩观至上”的观点,导致弄虚作假,糊弄上级。一票否决的滥用混淆了一些政府的职能,影响全面有效地履行职责。此外还违背了赏罚有度的原则,不利于新建科学化的管理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