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最先创立于德国,并在全世界得到快速发展。由于这种公司形式比较适合我国的国情,在我国得到广泛的普及,并成为我国最主要的一种公司形式。但是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发展当中,也遇到了很多的困难,比如出现了股东压制、公司僵局等情况,利益受到损害的小股东就产生了退出公司的想法。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回购方式是股东退出公司的方式之一,这种方法在世界上公司法发展成熟的国家已得到立法的确认,我国于2005年10月通过新修订的《公司法》里也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回购的有关问题,可谓说是对我国股东权利的保护具有重大的意义。但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和成熟国家相比我国在这方面还有很多的缺陷需要克服,因此,研究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回购制度就成为了一个很有意义的课题。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回购制度的理论分析。在此部分,作者首先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回购制度从概念、特征等方面做了必要的概述,然后从法学理论上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回购制度做了分析,紧接着阐述了产生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回购制度的原因,最后一点指出了这一制度对于我国有限责任公司的发生所可能带来的重大影响。第二部分:国外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回购制度的立法比较。在此部分,作者先后探讨了以美国和英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国家,以德国和韩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在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回购制度方面的详细规定,并在最后分析和总结了它们的异同点,从而为下文比较我国在《公司法》中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回购制度的规定,分析我国在这方面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打下伏笔。第三部分:我国目前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回购制度的现状和问题。应该说此部分是这篇文章比较重要的一个章节。作者首先阐述了我国在2005年新修订的《公司法》里面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回购制度规定的重大意义,接着具体介绍了我国目前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回购需要行使的条件和程序,最后对比国外发达国家的情况,得出我国目前在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回购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第四部分:完善与构建我国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回购制度。这一部分是本文的最后一个章节,同时也是本文的重点和升华。通过以上几大部分的论述和阐释,作者首先总结了完善和构建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回购制度需要遵守的原则,然后提出了几条具体的措施:享有退股权的股东的范围应有所扩大、股权回购的适用范围也应有所扩大、有关股权回购的价格应该有所界定、应该详细规定股权回购的具体程序、股东退股的情形应该有所限制、应该规定股权回购失效的情况等等,希望对完善和构建我国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回购制度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