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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旨在通过对中国民间对日索赔相关判决的研究,根据条约解释的相关规则对海牙公约第三条是否承认了个人请求权问题进行探讨。本文一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对对日诉讼中存在的相关法律问题做一个概述并对本文将要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做一个简介。第二、三、四部分为论文主体结构部分,分别从文理解释、嗣后解释、目的解释三个方面分析海牙公约第三条的个人请求权问题。第五部分是全文的一个总结。具体来说:第二部分运用文理解释的方法对日本法院和被告日本政府的观点进行了探讨。日本法院和被告日本政府认为:个人不是国际法上的主体,且海牙公约中不存在损害赔偿救济的程序性规定,因此海牙公约第三条没有规定个人请求权。针对这种观点,本文从三个角度对该观点进行批驳并论证海牙公约第三条规定了个人请求权。第一,个人请求权的享有不需要个人具有国际法上的主体资格;第二,程序性规定的有无不影响请求权的存在;第三,国际法上不存在赔偿解决的排他性原则。第三部分运用嗣后解释方法从以下三个方面论证了海牙公约第三条规定了个人请求权。第一,列举各国国内法院对以海牙公约第三条为依据承认个人请求权的判例,并对日本法院在这些判例上的态度进行讨论进而阐述本文的观点;第二,论证国际赔偿机构的设立对个人请求权的承认,并对国家间就战争赔偿处理问题达成协议对个人请求权的影响进行探讨;第三,分析国际人道法相关法规个人请求权的承认。第四部分首先对海牙公约第三条的起草过程以及出现的争议进行介绍,然后运用目的解释方法分别从人道法规的发展历史和海牙公约第三条起草过程探讨牙公约第三条的目的和意义。论证牙公约第三条的制定目的是为了赋予个人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