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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死刑二审实现全面开庭审理的改革举措的展开,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其监督的程序、范围,监督的方式等一系列程序与实体的问题都面临着改革的挑战。例如检察机关是否应当参与死刑复核程序,如何对死刑复核程序进行监督等逐渐被提上讨论的日程。本文正是在这个大背景下,以检察机关应该介入死刑复核程序为命题来进行论证,旨在推进检察机关对于死刑复核程序展开法律监督的合法化、程序化和规范化。本文分六章对检察机关介入死刑复核程序这个论题进行论证。文章开篇第一章主要对死刑复核程序的运行现状进行描述,以死刑复核权的收回为界点,分别介绍了收回前和收回后死刑复核程序的运作现状,同时对其中检察机关的介入状况进行考察,得出了长期以来在死刑复核程序中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缺位这个结论。同时着重对死刑复核程序的性质进行解析,主要为之后论证检察机关的介入做铺垫。死刑复核程序的性质决定着检察机关介入的范围和深度,因此笔者驳斥了“行政审批说”,“混合说”,以及“审判程序说”,并论证了其所主张的“特别审判程序说”。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围绕着一个分论点----检察机关必须介入死刑复核程序,从不同的角度对其展开论证。第二章从必要性的角度,以死刑复核程序的性质和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为切入点进行分析。第三章则是从可能性的高度,从不同的侧面来寻找各种理论依据对论点进行充实。第四章从应然的角度来论证检察机关介入死刑复核程序的法律价值功能,提升了这个论题在理论层面上的高度。第五章在肯定命题成立的前提下,比较客观地提出了检察机关介入死刑复核程序在实践中可能面临的各种法律困境,比如法律规定不完善、监督方式制约、以及机构设置和人员短缺等问题。第六章是在充分了解困境的基础上,从现实可行的角度对检察机关介入死刑复核程序进行了相关的程序建构。笔者首先提出了检察机关介入死刑复核程序的指导原则,在此原则的指导下,选择了三个能集中反映检察机关介入的死刑复核程序的层面进行构建,死刑复核程序的启动权、死刑复核的复核方式、检察机关的参与方式等,由此对检察机关介入死刑复核程序的改革提出一些前瞻性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