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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域生态补偿制度是实现生态文明领域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项重要制度。《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推动地区间建立横向生态补偿制度”。流域生态资源的跨界性和外部性决定了需要建立上下游政府间利益补偿机制。流域生态利益补偿,即通过协调流域上下游水资源治理的成本和收益分配,目的在于激励保护行为,补偿收益受损方。流域上下游生态补偿机制不健全日益成为目前我国流域治理中政府间争端和冲突的结构性问题,也是流域区际生态利益失衡的主要表现,具体包括各地区生态补偿方法、范围、主体和资金来源等方面的标准不统一,生态补偿纠纷的顶层调解机制不健全。《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福建)实施方案》提出,““支持福建省与广东省开展汀江—韩江跨省流域生态保护补偿试点”。本文先厘清流域上下游生态补偿模式的分类。通过科层权威、市场机制、行政协商的引入,将生态补偿模式分为政府补偿模式、市场补偿模式、准市场补偿模式、混合模式。基于交易费用理论视角,分析四种模式各自的适用情况。政府补偿模式适用于产权不明晰、流域范围广的情况。市场补偿模式适用于产权明晰,流域范围小的情况。准市场补偿模式介于上述两者之间。混合模式适用于流域范围适中、跨行政区流域治理。由此得出混合模式是汀江流域生态补偿的必然选择。在梳理流域上下游生态补偿模式分类的基础上,本文从汀江流域生态补偿实践过程出发,首先对汀江流域各级政府的角色进行解析,接着分析汀江流域生态补偿模式的选择逻辑。“自上而下”的政策不断推动汀江流域生态补偿制度的建立;政府间行政协商的建构,促使汀江流域生态补偿协议的签订。汀江流域上下游生态补偿混合模式的建立,实质上是科层权威及行政协商相结合的结果。汀江流域上下游生态补偿混合模式建立后,两省通过行政协商,共同设计了多元化的生态补偿实施机制,包括管理执行机制、监督机制、仲裁机制。最后,本文从生态补偿考核目标、改善政府间关系和生态补偿的经济社会效益等三个方面分析汀江流域混合模式的实施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