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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资源是人类生产和生活不可缺少的自然资源,也是生物赖以生存的环境资源和支撑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的经济资源。水资源通常存在于特定的流域内,流域往往跨越不同的行政区域,我国是根据行政区划进行水资源管理和配置的,这就导致了整体性和关联性较强的流域被不同的行政区域所分割,怎样协调流域上下游不同行政区在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过程中产生的矛盾和冲突,是一个急需解决的问题。通过建立流域生态补偿机制来理顺上下游地区之间的各种利益关系,实现上下游地区的“双赢”,成为化解流域内各种矛盾和冲突的有效途径。
本文选择密云水库潮白河流域下游的北京市和上游水源保护区内张家口市赤城县、承德市丰宁县和滦平县为研究区,在所总结的流域生态补偿理论框架支撑下,从研究区建立流域生态补偿机制的依据、补偿主体与补偿对象的识别、补偿标准计算和补偿方式的确定几个方面展开研究,最后制定了研究区的流域生态补偿方案,并提出了相关政策建议。研究的主要内容与结论如下:
1在相关基础理论和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总结了流域生态补偿的理论框架,得出认识如下:水资源是全流域内上中下游地区共同享有的公共资源,各地区都有使用水资源的权利,同时也都有保护流域水资源的义务和责任。由于流域水资源保护和受益地区在空间上的不一致性,使得流域水资源保护因缺乏经济激励而不可持续,所以流域水资源保护受益地区应该对水资源保护地区进行补偿。产生流域环境冲突的原因是处在流域内不同空间位置的地区都以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为目标,本质上是各地区之间的利益冲突。流域生态补偿机制作为一种环境管理手段可以有效化解这些冲突。
2在建立研究区流域生态补偿依据方面,分析了流域上游地区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的外部性、工业发展机会成本损失、农民生存权和地区发展权受到的限制等几个方面;同时,以1990年和2000年上游地区土地利用数据为基础,对上游地区的生态服务价值结构变化进行了分析,得出上游地区的土地利用方式朝着有利于水源保护的方向转变,这些分析为研究区建立流域生态补偿机制提供了理论和实证依据。
3补偿主体和补偿对象的识别。通过对流域上下游地区的利益相关主体所追求的目标和受到的限制进行分析,以实现流域内整体利益的最大化为目标,分析在流域水资源保护过程中各利益相关主体的利益得失,确定出潮白河流域生态补偿的主体主要包括:流域下游地区北京市政府、自来水公司、密云水库管理处和城市居民。考虑到实际补偿操作过程中的可行性,可以把北京市政府作为直接补偿主体,自来水公司、密云水库管理处和城市居民可以作为间接补偿主体,通过缴纳税、费的形式把补偿资金聚集到下游地区的财政部门,由下游地区北京市政府代表下游的各用水受益方实施补偿。补偿对象主要包括:流域上游地区的政府、企业、农民和牧民。考虑到实际操作过程中的可行性,可以由代表上游地区企业和个人利益的上游地区地方政府作为直接补偿对象,上游地方政府接受补偿以后,根据当地企业和个人的利益损失情况,制定本区域内合理的补偿方案,对为水源保护做出牺牲和贡献的企业和个人实施补偿,从而使上游地区的企业、农民和牧民成为间接补偿对象。
4补偿标准的计算方法。通过对农业“退稻还旱”、“禁用化肥”和牧业“舍饲禁牧”前后农民、牧民纯收益的损失计算确定了农、牧业的补偿标准。对农民的退稻经济损失进行补偿的标准为每年512元/亩;禁止使用化肥导致粮食减产的补偿标准为每年51.53元/亩;牧业补偿标准为减少一只山羊补偿156.67元;上游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补偿标准为每年6555.40万元;流域上游地区工业发展机会成本损失补偿标准为每年16.85亿元。
5确定了流域生态补偿方案。“退稻还旱”正式实施以后,每年共需补偿上游地区“退稻还旱”损失2979.84万元,补偿禁用化肥导致粮食损失为9524.98万元,农业损失补偿期限为8年;实行“舍饲禁牧”以后,每年需补偿上游地区7488.94万元,补偿期限为5年。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每年需补偿6555.40万元,补偿期限为8年;工业发展机会成本损失应补偿上游地区每年16.85亿元。如果把补偿费用分摊到北京市水资源价格上,在供水保证率为P=50%时,可供水量为9亿m3,平均每方水分摊2.16元;在供水保证率为P=75%时,可供水量为8亿m3,平均每方水分摊2.44元;在供水保证率为P=95%时,可供水量为6亿m3,平均每方水分摊3.25元。
6在补偿模式方面。国家补偿、流域内下游地区对上游地区的补偿相结合,“输血式”补偿和“造血式”补偿相结合,资金、技术、实物和项目等不同的补偿方式相结合,尝试在下游地区为上游地区建立“工业发展飞地”,发挥不同补偿方式的优势,尽最大可能使补偿发挥有效的作用,达到补偿的预期目的。